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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医保新政8月起执行 鼓励首诊到一级定点机构

2012年07月26日 09:53 来源:海南日报 参与互动(0)

  海口市近日出台城镇居民医保新政策,鼓励参保患者有病先到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照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经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参保患者,在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由原来的60%提高至70%,二级医院由原来的70%提高到75%。另外,封顶线由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

  据介绍,海口近日出台的《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规定,参保居民应当首先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如病情需要转往上级定点医院继续接受治疗的,由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办理转诊手续,再到上级定点医院(即海口市二级或三级定点医院)就诊。

  危重急症患者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但应在入院后10个工作日内(含第10个工作日)到所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康档案(录入新的诊疗概况),补办转诊手续,统筹基金按转诊后的标准支付。

  据介绍,经转诊的参保患者,其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由原来的85%提高到90%、二级医院由原来的70%提高到75%;三级医院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未经转诊的人员,其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

  同时,参保居民经住院治疗后,在康复阶段,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其转往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患者不配合的,统筹基金按未经转诊的标准支付。

  申请异地住院的须经海口市三级定点医院同意并报海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其医疗费用按本市转诊后的同等标准支付;未经海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其医疗费用按海口市未转诊同等标准的50%支付。因急性病在异地住院治疗的,经海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其医疗费用按海口市转诊后的同等标准支付。

  同时,海口医保新政策取消了“积分制”,即取消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每年提高1%的规定。(记者张惠宁 实习生林芳羽)

【编辑: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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