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合肥推行更详细措施打击“黑头车”

2013年05月03日 19:52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黑头车

  昨天下午,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合肥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暂行规定(草案)》,今后打击黑头车有了更为具体详细的办法。不管是机动车,还是电瓶车都不能从事非法客运;为促进联合执法,有关部门发现非法营运行为后,不管是否在自己职责范围之内,都要出手先保全证据。

  明确“黑头车”范围

  对于“黑头车”,有关部门一直在进行打击,但似乎是个难解的顽疾,缺乏具体有效的管理办法是其中一个关键的原因。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合肥市没有查处非法客运的专门规定,而上位法的规定也仅限于对非法客运经营者的处罚,没有涉及与非法客运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问题,也没有解决好管理难、取证难、执法难、执行难等具体问题。因此制定这部《合肥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暂行规定》就显得非常必要。

  此次新规明确了“黑头车”的范围,非法客运车辆既包括未经许可的汽车,特别是未清除标志的下线客运出租车,也包括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电瓶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

  执法衔接先管后移送

  多部门联合是打击黑头车的一个关键所在,此次新规就从多个方面来要求相关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交通、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并建立非法客运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非法客运查处工作等。

  同时要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机场、车站、医院等重点区域的巡查整治;并建立执法衔接机制,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从事非法客运的行为,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保全或收集证据,将案件及证据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来处理。

  下线出租车回流成为黑头车,是打击的难点之一。对此新规明确,下线出租汽车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应当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废;未达到报废标准,必须清除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并对车辆进行改色,拆除燃气装置。

  受雇开黑车一样挨罚

  对非法营运者及其行为,进行了非常具体的处罚规定,这是此次新规的一个亮点。为治理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非机动车载客和雇佣他人从事非法营运行为,新规还增设了三个行政处罚项目。

  针对利用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从事非法客运的,第一次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雇佣他人从事非法客运的,对雇佣人按同样规定处罚,对被雇佣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在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招揽乘客的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那些在查处过程中弃车逃跑的非法营运者,新规也作了规定,因逃避处罚或其他原因无法联系当事人的,执法部门可依法将暂扣车辆予以拍卖。

【编辑:张志刚】

>地方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