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吉林长春:五种违法建筑经认定后不予补偿

2013年06月18日 16:33 来源:中国吉林网 参与互动(0)

  近日,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五种违法建筑经认定后不予补偿。

  据悉,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以下简称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在房屋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本辖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经依法认定和处理后,不予补偿: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属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占用城市规划或现状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进行建设的;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范的;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观和侵占公共用地的;在合法建筑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2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逾期未改正的。

  3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4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以及扩建建筑的新增部分。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

  记者 毕成功

【编辑:王安宁】

>地方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