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分类救助下月起调整:救助范围扩大标准提高
中新网天津6月21日电 (记者 张道正)天津市日前下发《关于完善城乡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该市将对分类救助的标准和范围作出调整。民政部门介绍,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既扩大了救助的范围,又提高了救助的标准。
通知指出,对有视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的家庭,有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患者的家庭,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父母离异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城市无子女“双老”(60周岁以上)并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家庭等六类家庭在申请社会救助待遇时,将抵扣项目扣除后的收入按照家庭人数计算家庭人均收入。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此外,四类群体在享受低保待遇时上浮救助标准。对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的人员,享受低保待遇时,按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核发;对城乡分散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的在校学生(含学龄前儿童)享受低保待遇时,按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核发;享受低保待遇且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的10%增发;享受低保待遇的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的30%增发。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天津民政部门表示,凡符合《通知》标准者,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