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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用人单位应为农籍职工上五险

2013年06月26日 11: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天津6月26日电 (记者 张道正)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发出了《关于印发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籍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

  据了解,该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2018年6月30日废止。对于用人单位新招用或尚未参保缴费的农籍职工,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

  通知指出,在天津市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的;在该市用人单位就业并按月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且年龄35周岁及以下的农籍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天津市灵活就业的,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此外,具有天津市户籍的,可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非本市户籍的,可由本人到最后一次在本市参保缴费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通知表示,农籍职工参保后,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农籍职工符合在天津市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负责为其申报退休;无用人单位的农籍职工,可以向其最后一次在本市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建立退休档案后,由区县人才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其申报退休。

  农籍职工跨省市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其实际缴费基数和国家规定的转移比例确定养老保险转出资金额。

  该规定实施前,已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的农籍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原规定参加五项社会保险;已参加养老和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农籍职工,可按该规定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在外省市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派遣农籍职工的,也应当按本规定在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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