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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通报危害食品安全案:犯罪地多集中在乡村

2014年01月23日 20:4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长沙1月23日电 (记者 李俊杰)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了2013年全省法院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公布了多起危害食品安全的典型犯罪案件。

  湖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金旺廷介绍,2013年,全省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11件,对14名被告人适用了刑罚,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9人;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22件,对40名被告人适用了刑罚,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5人。

  金旺廷随后通报了去年湖南判决的几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例:周某、高某在加工制作腊肉过程中,加入了国家禁止在肉类制品中添加的亚硝酸钠、日落黄等色素,并将病死猪肉加工成腊肉出售。邵东人龙某在生产腐竹过程中,添加对人体有害的工业化工原料甲醛次亚硫酸钠,后经鉴定含对人体有害的甲醛。常德人李某将2斤含有高致癌物质“罗丹明B”添加剂的辣椒粉销售给他人。

  金旺廷说,从湖南审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情况及以上几起案例来看,这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呈现出几大共同点:主要集中在人民群众餐桌上常见的食品,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进行加工制作和销售;部分案件数额巨大,犯罪持续时间长,参与人数众多,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和利益链条;犯罪地大多集中在乡镇村庄等行政监管薄弱的地方。

  金旺廷由此建议,部分地区对国家关于依法处理病死家禽家畜,特别是如何处理病死猪肉的法律、法规及养殖户权益保障制度的宣传与执行力度还需要加强。

  金旺廷同时表示,今后,湖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犯罪后果严重及涉案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要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用于犯罪的财物要依法予以没收。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他也希望公众能养成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健康食品的良好习惯,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和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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