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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刑案新解释将追缴“集资佣金”

2014年04月02日 13:16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引人关注的是,《意见》对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对于共同犯罪的处理,《意见》进一步明确,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记者 孙昌銮)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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