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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余吨毒废液偷排向大运河 厂长称不危险

2014年07月18日 09:08 来源:今日早报 参与互动(0)

  还记得去年上半年杭州自来水出现异味,牵出一系列污染企业的事吗?

  上市公司“新安化工”下属企业建德化工二厂涉嫌污染环境案昨开庭

  7000多吨毒废液被偷排进大运河

  胡厂长,你怎还能闭着眼说“这不危险”?

  昨天上午,一起特大环境污染案件在杭州余杭区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案件,与去年上半年杭州自来水出现异味有关。

  去年5月,杭州等地有市民反映,家中的自来水中有一股奇怪的味道。杭州环保部门随即对钱塘江流域的环境进行调查,一度牵出了桐庐金帆达公司、富阳博新化工等制造污染的企业。

  在去年那次环保排查中,建德化工二厂也被查出存在非法排污的现象。

  被告单位建德化工二厂,是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安股份证券代码:600596)的下属工厂。9名自然人被告人中,胡志红是该厂原厂长,马湘如是该厂原生产管理科科长。

  据了解,这也是有污染环境罪的罪名以来,浙江乃至全国首次将上市大公司关联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列为被告。

  化工厂纵容非法处理危险污染物

  庭审从昨天上午9点开始,3家被告单位包括建德化工二厂(下简称化工二厂)、杭州荣圣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荣圣公司)、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下简称宏安公司)。

  9名被告人分别为胡志红、戴桂荣、汪健、徐国富、马湘如、周金龙、沈云杰、周国荣、杨建华。

  化工二厂是建德市一家生产草甘膦农药的企业,荣圣公司是余杭区一家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企业,宏安公司是一家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

  起诉材料显示,2012年至2013年期间,因化工二厂里存储的磷酸盐混合液胀库,影响到工厂的正常生产,为尽快处置又少花钱,胡志红、马湘如等人决定将生产草甘膦农药过程中产生的草甘膦稀母液,通过氧化、浓缩转化成“磷酸盐混合液”,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涉嫌污染环境罪。

  检方指控称,化工二厂仅支付极低的价格,实际上促使和认可运输及处置单位人员以就地填埋、直接向京杭大运河内排放等方式予以非法处置。

  趁下雨天,他们把7100吨废液偷偷排进大运河

  调查显示,本案涉及的非法处置地点有山东省、江西省,浙江省衢州市、杭州余杭区等地,已实际处置的磷酸盐混合液总量达10000余吨,尚未处置的2600余吨已被公安机关查扣。

  具体手法上,起诉书描述称,2011年9月,经中间人介绍,化工二厂租用荣圣公司的槽罐,用来存储磷酸盐混合液。而宏安公司,则帮建德化工二厂运输化学品。

  2012年5月起,化工二厂希望将存储在荣圣公司的废液,运输到其他地方处置。因为存储时间过长,部分废液沉淀,导致无法抽出。于是,运输公司和化工二厂想出了一个方案:这些废液就让荣圣公司直接处理——虽然,荣圣公司根本没有相关处理资质。

  那么,荣圣公司又是怎么处理的呢?

  经调查,荣圣公司趁下雨天或者运河水位上涨时,用水冲洗槽罐,把磷酸盐混合液直接从下水道里直排进运河。据指控,前后两次,荣圣公司就这样帮化工二厂处理了7100吨的磷酸盐混合液。

  检察官还指控,2012年8月及2013年上半年,宏安公司有关负责人徐国富、汪健为感谢被告人胡志红在上述磷酸盐混合液处置业务上的关照,分两次送给被告人胡志红人民币10万元,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胡志红的刑事责任。

  化工厂厂长说,这些液体“不危险”

  “我们厂里早就计划将混合液做后续加工,但是遭到周边居民阻拦,所以这个计划没有运行起来。”庭审中,胡志红称,被查的液体是“磷酸盐混合液”,这种液体是他们公司的一个中间产品,是有价值的生产原料而不是危险的废弃物,因为后续加工的计划遭到周边居民反对,混合液越积越多后,只能放到外面去存储了。

  但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化工二厂将磷酸盐混合液出售、处置或作为其他用途,应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而荣圣公司的厂方代表说,其本人不知道当时的情况,因为荣圣化工参与此事的人员都被抓,厂方代表庭上称事发时其本人没有参与废物的处理,所以他并不清楚当时的情况。

  据悉,荣圣公司帮助化工二厂非法处理有毒液体,获取的报酬是每吨220元。也就是说,全部污染物如此处置,他们能获得200多万元的好处。

  但是,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评估,如单计污染修复费用,该次液体违法排放致环境污染事件损失费用按Ⅲ类水功能区为8064万元,按现状Ⅳ类水质计为6048万元。

  可见,非法排污对环境的影响之大。

  “我没什么文化,是农民出身,不知道处理的东西有毒。”荣圣公司负责人戴桂荣表示认罪,他说,化工二厂既然叫他去处理这些废水,对方肯定知道他是走非法途径处理的。

  不过,戴桂荣同时表示把废水倒进运河,方法是他自己想的,他没告诉过化工二厂,也没告诉过运输公司,但对方应当都知道是非法处理的。

  早在今年6月10日,化工二厂的母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就该案,他们已经委托律师,积极应诉。

  “同时,公司上下也将从本次事件中认真反思,吸取教训,将‘安全环保重于泰山’的工作理念和行为准则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落到实处。目前公司各子公司及下属工厂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及下属工厂也无其他人员被涉案起诉。以建德化工二厂生产的磷酸盐混合液为原料生产磷酸盐产品的生产装置也已在下属工厂建成并投入使用。建德化工二厂的磷酸盐混合液已无需再向外寻求储存。”

  该案法庭审理后将择日作出一审判决。

  ■新闻助读

  一年来,浙江290人因污染环境被移送法办

  来自省高院的数据显示,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119件239人,实刑率78.99%(我省同期全部犯罪的实刑率为72.02%)。

  新司法解释发布后的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147件290人,实刑率77.70%。而在之前的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3件12人。

  我省审理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包括以下一些特点:

  水体成为污染环境案件的重要犯罪对象,90%左右的案件为电镀加工经营业主;犯罪性质恶劣,公然非法排放、倾倒液态的危险废物(草甘膦母液、精馏残液)、超标排放含有重金属(铅、汞、镉、铬、铜、锌、镍等)的工业废水等;污染物产生企业及其经营业主成为环境污染犯罪的最主要获利者;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有毒物质、固定废物等污染物,如果按环保要求处理,其正常处理费用在2800元至3200元一吨,但这些企业委托他人非法处置的价格在60元-120元/吨(车),如果企业直接排放,则近乎为零成本处置污染物。(记者 陈洋根)

【编辑:单梦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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