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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争夺战”曝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困境

2011年01月20日 11:1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沈阳工业大学与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设的学生公寓食堂二层已经空置数月。原本规划数百人的用餐空间,如今充斥着大片灰尘,在辽宁省沈阳市零下数十度的严寒笼罩下,此番景象分外冷清。

  整层食堂被空置的原因很简单——用餐学生人数不够。

  而这恰恰成为了沈工大与金鹏公司之间长期冷战的缩影。

  在数年前“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背景下,金鹏公司与沈工大签订了50年合作建设运营协议。然而,在学生公寓建成之后,因入住率锐减、产权归属等问题校企双方一直矛盾不断。

  原本响应国家号召而走到一起的“合伙人”,为何剑拔弩张,甚至两度闹上法庭?为探究其中内情,《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专程赶赴沈阳市进行调查。

  后勤社会化校企联姻

  2000年,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深入,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高校后勤市场。

  在辽宁省,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大学生公寓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确认产权”,同时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一时间,大学生公寓建设项目成了当时热门投资项目。

  2000年,金鹏公司正是看好沈工大的学生公寓项目的商机,与当时的沈工大负责人签订《联建协议》。

  按照《联建协议》,金鹏公司占“沈工大金鹏学生公寓”85%的产权,另15%的产权归沈工大所有。大学生公寓按照入住5000名学生的要求建设,并约定,校方保证入住率不低于96%,低于96%部分由校方补偿。金鹏公司负责大学生公寓的后勤服务和物业管理。

  金鹏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金鹏大学生公寓项目上,公司先后投入1.6亿元。”

  记者看到,《联建协议》约定终止协议有三个条件:一是学生公寓经鉴定不能使用;二是沈工大停办;三是由于某种不可抗拒原因致使学生公寓入住率不高,而校方经有关审计证明又无力承担学生公寓空置部分费用。

  然而,50年的合作之路才走过10年,双方之间已经纠纷不断。

  2006年,沈工大为了进一步发展,在沈阳市于洪区又购置了100万平方米土地,建起了新的中央校区,并自建了新的学生公寓。2008年新校区建成运行后,大部分学生被安排在新校区住宿。一部分原来住在“金鹏大学生公寓”的学生也搬到了新校区。

  自此,“金鹏大学生公寓”的入住率锐减,目前住在这里的主要是大学一年级新生,人数在3000名左右。

  “如果按照《联建协议》约定保证大学生公寓96%的入住率,通过物业管理以及食堂、浴池等后勤服务,公司每年将有近2000万元的收益。但是,大部分学生被安排到新校区入住后,我们投巨资联建的学生公寓、食堂、浴池等就一下子难以维系。考虑到成本,我们只能关闭浴池,三层的大食堂也只有一层维持,即使这样也是年年亏损经营。”金鹏公司负责人说道。

  被争夺的“博士楼”产权

  随着采访的深入,记者发现,上述争议实际上只是校企两方矛盾中很细枝末节的部分,双方目前最大的焦点围绕着“博士楼”的权属展开。

  据了解,“博士楼”是当年沈工大为了引进博士人才、改善博士教师的生活条件而建的博士公寓楼,总面积为18000平方米,与上述学生公寓同时批复、同时动工。

  此前,沈阳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已经确认联建项目建设性质为学生公寓,建设栋数为9栋,其中就包含了现有“博士楼”地块。

  2000年5月15日,沈工大与金鹏公司签订建设“博士楼”的协议,其中就博士楼地块开发达成“5·15协议”,首先由沈工大向金鹏公司支付地上拆迁补偿费(腾地费)1000万元人民币。沈工大付清全款后,享有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决定权与使用权,所建房屋产权归沈工大所有。

  但是此后由于资金等一系列问题,双方再度多次协商,决定废止“5·15协议”的内容,于同年8月8日签订新的协议(下称“8·8协议”)将“博士楼”与学生公寓打包重新划分股权。其中约定,将“博士楼”改为双方根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原则共同建设;此外还约定,双方联建学生公寓(含本科生公寓和“博士楼”)项目约62000平方米;对联建的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公寓(含本科生公寓和“博士楼”)所有权共有;双方联建后以金鹏公司85%、沈工大15%房屋产权共有形式,共同经营50年。

  此外,“8·8协议”中进一步约定,“此协议生效后,双方前期所签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律作废”。

  2002年9月12日,“博士楼”建成并入住。

  据“博士楼”的居民反映,2002年入住时,沈工大就以当时市价每平方米1000多元,将住房卖给了他们。沈工大还与买房的博士教师签订了《协议书》,规定“以博士名义办理产权证,产权证由学校保管”。同时规定,博士入住后,在学校工作满10年后,学校将把房屋产权无偿转让给对方。

  但这样的协议被金鹏公司认为——沈工大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其拥有85%产权的博士公寓楼。

  金鹏公司认为,虽然在“5·15协议”中明确规定,所建设的房屋产权归沈工大所有,金鹏公司负责协助办理各项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但在“8·8协议”签订之后,“5·15协议”实际上已被废止。

  但“博士楼”的居民对金鹏公司的说法尚有异议。

  在一份由120户“博士楼”居民签名的公开信中表示,“5·15协议”与“8·8协议”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协议,“5·15协议”是在“8·8协议”签署之前就已经独立存在,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实施履行的合法协议。

  对此,金鹏公司代理律师则表示,“博士楼”是学生公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属于双方《联建协议》范围。即使当时签订了“5·15协议”,但因沈工大方面没有开发资质,上报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无法单独修建博士楼,因此,“5·15协议”实际上是无法实际履行而最终废止。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法制日报》记者联系了沈工大校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认为,这一事件情况复杂,涉及金额巨大,需要慎重对待。

  金鹏公司代理律师进一步指出,“博士楼”的开发一直是在以金鹏公司的名义进行,现在的产权证等都写着金鹏公司,如果没有金鹏公司的配合,“博士楼”的120户居民要想最终获得产权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事情。

  《法制日报》记者在当地了解到,随着房屋价格的上涨,现在“博士楼”的房价已经翻了数倍。

  双方僵持致频繁诉讼

  在双方均难以妥协的情况下,2009年12月12日,金鹏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公寓中的“博士楼”属原、被告双方共有产权;赔偿因被告出卖共有产权的“博士楼”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7344万元及利息。

  据了解,在法庭上,沈工大提出,首先,依据“5·15协议”“博士楼”权属应归学校;其次,由于学校给予了金鹏公司优惠政策,所以应该享有产权。

  金鹏公司负责人对此辩称,在“8·8协议”签订之后,“5·15协议”实际上已经废止。此外,就优惠政策而言,是国家给予这一项目的,并非学校给予金鹏公司。

  此外,金鹏公司还认为,博士生也属于学生范畴,因此,“博楼”也应包含在学生公寓之中,不能将其排除在外。

  此案在2010年年初开完庭之后,由于涉及各方情况复杂,至今未能宣判。

  据了解,2010年,双方还曾就供暖纠纷诉诸于法庭。

  金鹏公司认为,2003年11月20日,金鹏公司与沈工大在该联建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供暖协议书》,约定由沈工大为金鹏学生公寓进行供暖,沈工大收取挂网费。但2008年供暖期,沈工大未能给学生公寓进行供暖。由此造成金鹏公司只能与社会挂网,两年下来损失上百万元。

  供暖纠纷案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被告沈阳工业大学给付原告金鹏公司挂网费2681910元;被告沈阳工业大学赔偿原告金鹏公司采暖费上涨造成的损失991969元。

  作为二审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仍在摸索的高校后勤社会化

  金鹏公司与沈阳工业大学50年的协议才10年便已经难以维系,个中原因令人深思。

  记者了解到,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推行数年以来,全国各地的类似纠纷屡屡出现。“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在这样的纠纷中往往倒霉的是学生。

  一位女大学生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由于她所就读的学校和开发公司扯皮,宿舍内的热水停了,“我们学校的女生都打了快四年的热水了。每次步行二十分钟,到了冬天排队打热水最起码得排半个小时队。都说我们学校女生身体壮,打开水练出来的呗”。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地方高校校长向记者坦言,从1999年以政府为主导的后勤社会化改革到现阶段各地、各校深层次的内涵改革,全国高校的后勤管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模式,仍处于各自探索、多种模式并存的现状。

  上述高校校长直言:“这些模式倒是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服务质量市场化与收费标准公益化之间所造成的财力缺口之矛盾。”

  “因此,至今未形成地区性或全国性的规模模式。”这位校长进一步指出,“高校后勤改革引进社会优质企业后,无论是企业还是学校后勤管理,都具备了一定的现代企业管理的形式。现代企业管理是一种标准化、制度化的管理模式,管理者只能按合同的要求和标准执行合同,高校的后勤管理者是合同执行的监督方,不是合同执行的管理方。那种传统的凌驾于合同之上的身份,以及随机的管理方式,在这种企业管理制度中很难实施。”

  “这种转变是深层次,不是口头和形式上的,并且这种转变是痛苦的,因为这种转变有可能会损害到个人的利益。”这位校长语重心长地说,“高校后勤改革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学校方面的管理者需要转变思路。”(记者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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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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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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