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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细则禁止幼儿园收赞助费、支教费

2012年03月17日 09:11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禁收赞助费、支教费,幼儿转园、退学应按比例退费……昨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出台了《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给我省幼儿园收费戴上“紧箍咒”。

  能代收的只有体检费

  我省幼儿园能收哪些费用?《细则》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幼儿园,可据实收取伙食费。这些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地不得擅自增加、改变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人士昨介绍,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算在保育费中,不得另收住宿费。可代收的费用只有体检费,服务性收费包括外出活动费和乘车费两项,且均须“明码标价”,并按家长自愿的原则收取。

  政府补贴的民办幼儿园

  收费将有“封顶价”

  根据《细则》规定,公办幼儿园的保育费、教育费、住宿费由政府定价。前两者由省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住宿费由当地相关部门审批。民办幼儿园的保育费、教育费依然实行市场调节价,但须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省物价部门表示,如果民办幼儿园享受了政府财政补助,比如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当地有关部门可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一个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不超标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禁收赞助费、支教费

  《细则》禁止了幼儿园的各种乱收费行为。比如,在正常教学时间内(除法定节日外),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班等或以其它任何名目,另外收取费用。不得突破规定的师生比例扩大班级规模;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或使用小学教材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育人员为由,向在园儿童收取任何费用。

  幼儿转园应按比例退费

  《细则》还规定,幼儿园应按月或者学期收取保育费、教育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学或退学的,保育费、教育费按实际在园时间计收: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半月收;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一个月收;多收费用应退给家长。

  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园方应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可拨12358举报乱收费

  省物价部门表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如果家长发现幼儿园乱收费,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热线投诉。

  对于幼儿园自立项目收费、超标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违规行为,物价部门查实后,将依据《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惩。 (记者 符樱 通讯员 沈嘉)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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