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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舞弊事件屡有发生 教育考试制度亟待升级

2012年06月07日 09:3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考试作弊最大的危害莫过于戕害社会的诚信理念,加剧社会的信用危机。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立法的手段预防和遏制考试舞弊现象,实现国家级教育考试的良性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每况愈下的社会信用危机,重塑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考场新形象

  据人民网6月6日报道,高考前夕,教育部再次重申严防高考舞弊,表示对危害考试安全、扰乱考试秩序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必将依法依规严厉惩处。据介绍,今年高考将全面适用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近年来,高考舞弊事件屡有发生,且技术手段不断翻新,网上贩卖电子通讯设备等高科技作弊器材的事件屡禁不绝,高考、考研等国家考试的疑似泄题事件时有发生,维护考试安全已成为教育主管部门面临的严峻考验。如何遏制愈演愈烈的高考舞弊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

  新办法中很多条款的修订都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例如,为了防范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中的学校考核以及高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考试的舞弊行为,新办法重新定义了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扩大了办法覆盖的考试范围;针对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有组织作弊,新办法将原文“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表述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此外,新办法规定停考1至3年,增大了考试者违法的代价。同时,针对考生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不服、提出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案件,在保留对如何认定和处理考生违规行为的规定基础上,增加听证环节,完善有关救济程序。

  实施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体现了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原则,有利于解决当前国家教育考试中的突出问题,同时也全面维护了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依法促进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考试是一种早已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人才选拔机制,“平等竞争”乃是考试制度的灵魂,“公平、公开和公正”则是考试制度的核心理念。从法理的视角讲,考试制度其实可以视为一种崇尚“程序正义”的程序制度,正是基于“程序正义”理念的运作,赋予了古代科举制度和现代高考制度毋庸置疑的权威性。以高考制度为例,尽管现行高考制度受到专家学者的质疑及现实的挑战,但有一个事实是无法否认的:高考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成熟和最权威的人才选拔机制,迄今尚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可以将高考取而代之。高考制度的权威性在相当程度上建立在日臻完善的包括命题、监考、阅卷、录取等一系列程序化运作基础之上,高考的公正和权威正是通过“正当程序”理念凸显出来的。

  在现代法治社会,考试既要强调纪律层面的规范,也要重视将其纳入立法的视野;既有赖于纪律、规章等非正式制度的弹性约束,也需要法律这一正式制度的刚性规制。考试纪律或许可以约束考场内的考生,却往往对考场外肆无忌惮的幕后“黑手”无能为力。近年来,考试领域涉嫌索贿受贿、冒名顶替等违法现象呈上升趋势,涉嫌考试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由于考试制度方面的立法近乎空白,有关考试的纠纷往往缺乏可诉性的法律依据,考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而传统的行政干预手段在解决此类纠纷时也往往捉襟见肘。可见,制定国家教育考试法的主旨不仅体现在依法规范国家级考试的秩序,同时还可以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

  教育部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实施,对于遏制教育考试舞弊现象将起到一定作用。不过,《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仅仅是一个部颁规章,法律效力相当有限。

  笔者认为考试立法应当尽快升级,由部颁规章升级为更加权威的法律,不只是对教育考试的违规予以立法,还应对教育考试的运作程序、考生权益等作出全面的规定。教育考试立法应当实现统一化和权威化,最好由国务院先制定一部类似于“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的专门行政法规,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权威的“国家教育考试法”。

  考试作弊最大的危害莫过于戕害社会的诚信理念,加剧社会的信用危机。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立法的手段预防和遏制考试舞弊现象,实现国家级教育考试的良性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每况愈下的社会信用危机,重塑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考场新形象。(刘武俊)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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