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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一所中学每月向中午留校休息学生收8元费用

2012年09月09日 05:19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中学生中午留校休息,每人每月收取8元钱,被称为“在校午休费”。这是河南省洛阳市第五十五中学新学期开学之后的一项“新政”。

  此政策施行后争议不断,在网络上引发了激烈的讨论。日前,该校校长表示,8元午休费是有关工作人员对政策的误读,学校已经对此事件进行了慎重处理,同时将继续全力做好在校生午休看护工作。

  家长:网络发帖质疑学校8元午休费

  “我想调查一下洛阳各中学学生是怎样午休的?”9月5日下午2时,网友“kongshansheren”在论坛上发帖称,新学期开学之后,洛阳第五十五中学南院的学生需要向学校交午休费,才能在图书馆休息,同时在帖子中质疑“学生教室的课桌为什么不能用?学生中午为什么不能在自己的教室休息?”

  帖子一出,引来网友热议。有网友斥责说:“这个太过分了,不是自家的孩子不知道心疼。”

  网友“青石芽”评论:“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

  也有人对这个政策表示支持,并现身说法。网友“bluegem”称:“我是一个七年级学生的家长,学校发的《告家长书》中,每月8块钱午休费,本学期5个月共收40块钱。 我认为,中午休息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如果孩子都在自己的教室,安全怎么保证?孩子乱跑乱闹怎么办?还是有老师看着好。”

  校方:午休费完全遵循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

  据记者了解,由于洛阳第五十五中学南院校区位于远离市区的洛南新区,一些孩子离家较远,家长为安全起见,就让孩子中午在学校就餐并休息。

  据有些家长反应,学校印发的《告家长书》中提到的每人每月8元午休费,是建立在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基础上,收取费用必须在家长同意并签字之后方能执行。

  对于有些家长的质疑,该校校长助理徐韵春曾向媒体记者解释说,由于新学期留校午休的学生数量突然增加,每天看护学生的老师也增加到了十几个人,于是收取了午休费,全部用于补贴教师看护费和一些水电费。

  一份从2012年春季开学起执行的《河南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服务性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三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小学生课后看护费,每生每月不超过8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确定。课后看护费要纳入学校的预算管理,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教师的看护劳动补偿和弥补学生在学校看护期间发生的水、电等费用支出。

  徐韵春称,这是学校收取8元午休费的政策来源。至于规定中提到的“小学”与实际收费对象的“中学”二者的区别,徐韵春曾回应媒体,《通知》中是针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该也适用于初中生。

  校长:午休费系政策误读,已收费用全额退还

  对于引发人们热议的8元午休费事件,9月7日下午,洛阳第五十五中学校长徐龙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徐龙表示,洛阳市第五十五中学南院校舍于2010年9月投入使用,学校考虑到部分学生离家较远,便义务为中午不回家的学生提供午休场所,并有青年教师义务组织学生就餐和午休看护,至今已两年多,没有收取学生任何费用。

  他说,本学期向家长征求意见,收取每月8元的午休费,源于负责学校后勤的人员对《河南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服务性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2288号文件理解不够准确。

  随后,徐龙向记者出具了一份《洛阳市第五十五中学关于“午休费”事情的说明》,表示学校已经对此事作出了决定:1、责令南院校区全额退还所收321名学生的午休费用;2、学校继续做好学生午休看护工作;3、负责学校后勤工作的责任人停职。

  徐龙表示,该校一直本着为学生服务、对学生负责的态度提供教学服务,此次8元午休费事件实属相关负责人对政策的误读,事情既然发生了,学校将及时改正错误,继续为学生服务。

【编辑:段红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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