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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女生被记过后精神失常 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2013年06月21日 10:35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34岁的茵茵(化名)大学毕业8年多,却一直呆在家里。因为患有精神疾病,她甚至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在她的家人看来,这一切都源于学校当初认定茵茵考试作弊做出的处分决定。为了讨个说法,茵茵的家人奔走了10年。记者昨日从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茵茵20万元。

  遭处分后精神异常

  茵茵是安庆姑娘,2000年考入合肥一所高校。2002年12月6日上午,已是大三的她参加期末考试时,被监考老师认定有替其他同学答题的作弊行为,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三天后,学校教务处做出处分决定,对包括她在内的四位同学给予记过处分,处分决定被张贴在学校公告栏里公示。

  茵茵放寒假回到安庆家中后,家人发现她行为异常,时常自言自语地说:“我没有抄别人的,我没有抄别人的。”还经常放声痛哭。除此外,她常常不睡觉、到处乱跑。2003年3月,家人将她带到合肥市四院治疗。此后,茵茵边治疗边上学。毕业后,她一直呆在家里,病情反反复复,虽经多次治疗却始终不见好转。2010年4月14日,安庆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诊断,茵茵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茵茵的家人多方了解后得知了茵茵被学校处分的遭遇。他们认为,学校的处分、公示给茵茵造成巨大压力,以至于精神出现异常。2010年8月,茵茵的家人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学校承担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共计193万余元。

  一审判学校赔20万

  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2013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学校辩称,对于处分决定,茵茵直到毕业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学校的合法管理行为不应对此承担责任。2011年12月15日,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认为学校的处分行为是导致茵茵罹患应激相关障碍的直接原因。学校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后,2012年3月27日,该中心出具一份复函再次坚持了此前的鉴定结论,指出“由此相继产生的一系列就业、婚姻、医疗问题等是其病情迁延不愈的社会心理因素”。

  蜀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学校的处分决定客观上是针对全校学生的正常教学管理行为,并无过错;茵茵不能正确认识、对待学校的处分行为,抗挫折能力差,导致精神出现异常。但学校之后未能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没有体现出对学生的人文关怀。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一次性赔偿20万元,驳回茵茵的其他诉讼请求。据了解,目前茵茵家人已经提出上诉。(新安晚报 胡亮记者李国珍)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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