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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打架被记过 毕业无学位证状告学校

2014年01月03日 13:17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在省城某大学就读的杨某,因在校期间与同学打架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学校没有授予其学士学位,杨某一怒之下将母校告上了法庭。济南市中院近日作出判决,责令该高校一年内向杨某颁发学士学位。

  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某诉省城某大学不履行授予学士学位法定职责一案”入选最高法院《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八卷,成为我省首个被最高法采用的涉及授予学位法定职责的案件,本案将对我国此类案件审理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

  有处分在身,只拿到毕业证

  2006年9月,杨某被省城某大学经济学院某专业录取为本科学生。2007年6月,杨某与其他宿舍的同学打架,被该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自2007年6月6日至2008年6月5日。2008年7月10日,经杨某申请,该校批准撤销了留校察看处分。

  2010年6月25日,该校向杨某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同一天,学校将其认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7000余名学士学位申请者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了该7000余名学生学士学位。

  同时,该校将包括杨某在内的57名本科毕业生受纪律处分的情况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并将他们列入了省城某大学2010届本科毕业生因违纪、作弊处分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没有授予学士学位。

  对于学校的这一做法,杨某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学校程序违法

  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杨某的本科阶段全部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成绩均合格。法院认为,该校没有审查杨某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而是不加甄别地以杨某曾受到过行政处分为由,直接将他列入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中,剥夺了其申请学位的权利,影响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违反了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程序性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法院认为,杨某所受的处分是因为参与打架,属于因为学术水平问题及相关思想品德之外的其他不当行为而受到的处分。学校不加甄别地认定其相关品德教育方面的课程成绩不够优良,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主要证据不足。

  校方没有依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杨某是否具备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予以审查,仅以“不符合学校相关规定”为由,不予授予学士学位,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在诉讼中,校方没有提交证明杨某的学业成绩和学术水平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证据,所以应该认定杨某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该高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履行向杨某颁发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

  案例一

  因在一次学科考试中作弊,山西某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张某被学校取消了学位资格。随后,张某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要学位证。2010年1月,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学校应对张某的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和授予。

  案例二

  西北民族大学学生吴梦(化名)因为一次打架而“丢”了硕士学位。2007年4月,她第二次和母校对簿公堂后赢了官司,法院认定学校所作的学位评审结论不具有合法性。吴梦在读研期间和宿舍一同学发生口角打伤对方,2006年6月,她被学校告知因为在校期间打架而被记过一次,没有获颁硕士学位证书。

  学籍管理 区别于学位管理

  济南市中院行政庭副庭长于文诚表示,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起,学生对学校不颁发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不授予学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被明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类案件在全国各地法院频频出现。

  “在这些案件中,学校败诉的比例并不高。”于文诚说。在一些学校败诉的案例中,多以高等学校程序违法为由,判令学校重新作出处理,很少从学校在实施管理行为中与学生之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层面对学校负有的法定职责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分析。

  于文诚分析,高等学校依法对学生实施的学籍管理和学位管理,是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形成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在现实中,为了强化管理,高校的普遍做法是将违反学籍管理和学位管理混淆在一起。

  “具体到本案中,高等学校不能笼统地把开除学籍的条件等同于不授予学位的条件。”于文诚说,应该理清两种法律关系。高等学校未经甄别、评鉴程序,就以学生曾因学术及相关思想品德问题之外的原因为由,直接剥夺学生申请学位的权利,或者直接影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记者 马云云)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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