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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用人单位安置本市残疾人大学生可获补贴

2014年05月05日 15:32 来源:长春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记者从市残联获悉,市残联根据中组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和幸福长春计划,鼓励用人单位积极为残疾人大学生开发就业岗位,在享受国家统一规定政策的基础上,对安置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单位给予资金补贴。

  据介绍,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大学生(安置一名盲人就业的,按照安置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将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50%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资金补贴,补贴期2年。同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申请补贴,具体为本单位(不含福利企业)已安置持有本市户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大学生(含统招、自考、电大)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为其安排适当工作岗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的。

  已安置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在本年度7月末之前提出申请,填报《长春市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单位补贴申请表》和《在岗残疾人大学生登记表》,同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岗残疾人大学生身份证、毕业文凭、残疾人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上年度职工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等证件及有关材料。由长春市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对用人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登记,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证。由长春市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审批,并负责补贴发放。

  联系单位:长春市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431—88637666、88617677(记者 张席贵)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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