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等《考试法》出台 不如进考场反腐
高考考场在外界看来纪律森严,然而就是这样,河南仍然出现了震惊社会的考场替考舞弊大案。截至昨日,河南方面证实已查出7名疑似替考人员,并表示对教育系统内部参与作弊人员,一旦查实,将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
这样的说法,立刻引来了包括法律专家和舆论的唏嘘。因为多年来,考场舞弊大案层出不穷,吉林松原、广东电白、湖南嘉禾、河南濮阳、甘肃天水……无不体现着高考舞弊在一定程度上早已产业化、群体化。相比于舞弊产业链的成熟,高考惩治手段却捉襟见肘。因此,“考试立法”、“舞弊入刑”的呼声再度高涨。
有钱能使鬼推磨,7万元打点一个考场,监考老师就这样被收买,一路绿灯。然而,法律在判决时,却常常找不到适用依据。除了涉案考生被开除和禁考,花钱者和收钱者往往影响很小。有鉴于此,以法律确定各个环节的罪名和处罚标准,确有必要。因为出售考场作弊设备的人都能以“窃取国家机密罪”判刑,收钱破坏考场秩序者焉能逍遥。
然而,自2005年《考试法》出了个方案后,就争论不休,10年没有动静,足见立法者的谨慎。《考试法》不是处罚法,它要考虑的是整个考试系统的管理和规范,替代不了《刑法》。如果立法缺乏执法环境、执法主体,很可能陷入空置的尴尬,类似立法教训已是很多。
所以,面对猖獗的考场舞弊,寄望于《考试法》未必现实,从根子上治理才是当务之急。我们看到,河南替考案,组织者称客户非官即富,历年查处的案件中,招生办、教育局、公安系统官员都参与其中。这说明,是权钱交易和腐败导致考场沦陷。如果能明确这一点,打击就有了重点,适用法律就有了名目。当政府、教育和司法能形成共识,展开考场反腐,肃清考风和官风,这将比一部虽然完善却遥遥无期的《考试法》更管用。(何刚 金陵晚报首席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