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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呼唤《考试法》以刑罚打击作弊

2014年06月19日 10:4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高考舞弊的事情近年时而发生。所不同的是作弊手段花样翻新,不断击破人们想象力的底线。除了高考,在公务员考试、职称考试、等级考试等考试中舞弊的消息也时有所闻。

  无论是高考,还是公务员考试,都肩负着为国家和社会选拔人才的重任,舞弊行为频繁发生,意味着很多不合格的人占据了他们不应该占据也不能够胜任的位置,从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更重要的是,这些考试还有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职能,是社会底层的人上升的通道。作弊则使得这些通道越来越狭窄,甚至被完全堵死,进而加剧社会不公,增加了社会动荡的危险性。此外,考试作弊也败坏了社会道德,毒化了社会风气。

  奇怪的是,与其严重后果极不相称的是,对这些作弊行为的处罚,却是非常轻微。比如说对于替考行为的处罚,参与替考的高校生开除学籍,被替考者将会受到1至3年内禁止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惩罚。当然,也有一些组织者以及徇私舞弊的公务人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却是以其他一些罪名而追责,比如窃取国家机密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一些人是受到了惩罚,但也有一些人,由于其作弊行为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从而逃脱了法律的惩处。比如我们经常听闻有些官员为了让子女获得公职,在公务员考试等考试中作弊。东窗事发之后,相关官员只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这真是“刑不上考试作弊”。

  这种惩处软弱无力的状况甚至不如传统社会。在古代,科场舞弊是重罪,一旦事发,动辄就是几十颗人头落地,考生、主事官员、组织者或中间人,一个都不能少。清朝咸丰年间,贵为大学士的高级干部柏葰因卷入科场案被处死。要强调的是,他不认识涉事考生,只是受人之托,碍于官场人情打了几个招呼而已。我国香港对考试作弊的处罚也值得我们借鉴。2006年来港入读城市大学的女博士生,为求好成绩,竟将一万元现金放在教授的信箱里,意图行贿老师取得试题和答案。廉署接获城大举报后,当场把正抄写试题答案的女生拘捕,最终她还被判即时入狱六个月及充公一万元贿款。

  笔者认为,千呼万唤却仍然羞羞答答不出来的《考试法》应尽快出台,《刑法》也应该进行相应的修订。首先应明确考试作弊行为的罪名,比如可以称之为“国家考试作弊罪”。其次,提高打击力度,以刑罚打击作弊。有了法律后盾,那些隔靴搔痒式的处分,可以休矣。 (周云)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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