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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一学生体育课跑步摔倒致残 家长起诉学校

2014年10月17日 15:08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我弟弟在学校上体育课跑步时摔倒受伤,当时没能确诊治疗,现在落下了残疾。父亲10年前就去世了,全靠母亲种地维持生计。弟弟今年才13岁,以后的路还长着呢,学校不给残疾赔偿金,可怎么办啊!”10月16日上午,首府读者杨女士告诉记者。

  据杨女士讲述,2013年10月15日,她的弟弟杨小名(化名)在赛罕区金河镇后白庙村英华双语学校上体育课时摔倒,后面的同学压到他身上,造成左胳膊受伤,当时便不能动了。学校在没有通知到家长的情况下,带着杨小名到就近的诊所进行处理,诊所大夫按照脱臼进行了治疗,之后拍片发现是骨折,才让送到大医院诊治。经过一个月的住院治疗,杨小名出院,但是却落下了残疾。在医院治疗期间,学校垫付了医药费,出院之后,在杨小名母亲的多次请求下,又给了一些复查费,共计46800元。

  “由于弟弟的伤没有完全治好,落下了残疾,对学习和生活都有影响,所以我从网上查询了相关法律,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了弟弟应该得到人身损害赔偿金29万多元,除了学校之前付过的,还应该赔偿24万元,但是学校却迟迟不肯出面商谈。现在弟弟还需要复查,左手是否能恢复也很难说。他是个左撇子,吃饭写字都是用左手,现在左手食指和小指不能动了,他以后该怎么办呀!我弟弟在学校受伤,当时没有及时准确治疗,对他的致残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应该给一定的赔偿金。”说到弟弟,杨女士流下了眼泪,“对于赔偿金,我是按照规定算的,也让律师看过,并没有多要。如果能选择,给我们多少钱,也不希望弟弟落下残疾啊,他还那么小,身心都会有伤害!”

  记者看到杨女士列出的《人身损害赔偿明细》单上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补课费、学费等,共计约29.4万元。

  另外,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鉴定意见写着:1.左尺神经损伤致左手部分肌瘫,肌力Ⅱ级,为七级伤残;2.左肱骨内踝骨折内固定术后,为九级伤残。落款时间为2013年11月27日。

  10月16日中午,记者来到英华双语学校。记者看到学校的操场位于教学楼前,面积不大,是由方砖铺成的。

  该校校长穆勇国告诉记者,2013年10月15日下午,杨小名在体育课跑步预热的过程中意外摔倒,随后该校老师带着他到学校附近一家有行医资质的定点门诊进行处理。穆校长说:“与此同时,班主任老师第一时间给学生的母亲打了电话,但是一直没有人接听,后来我们给孩子的姐姐打通了电话。在门诊,大夫初步检查后称可能是脱臼,之后拍片,发现孩子的胳膊骨折了,建议尽快到大医院就诊。后来,孩子的家长赶到了,他们带着孩子到市里的大医院诊治。由于国家规定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及时救治。事发后,考虑到杨小名家庭比较困难,我们先垫付了38800元的治疗费,2014年1月,我们又给了孩子8000元的营养费。学校给学生上了意外伤害保险,今年赔偿款也下来了,都打到了杨小名妈妈的银行卡上。由于国家有明确规定,如果因为老师体罚或者学校设施有问题造成在校学生发生意外,学校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只是单纯意外,学校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必须由法律认定。我们曾经多次劝学生家长走司法程序解决此事,但是遭到对方的拒绝。而且,杨小名的母亲还住在学校,每天跟着我,限制我的人身自由。由于杨小名的母亲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目前,我们已经向玉泉区法院递交了起诉书。”

  就杨小名体育课跑步不慎受伤致残,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荣盛。苗律师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如果体育项目符合教学大纲规定,体育设施符合标准,学生身体无异常,体育老师在开展体育项目前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同时通过预热运动使学生身体有适应的过程,学生不慎摔倒,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体育项目存在风险,如果学生不慎受伤,学校及时将学生送到医院按照正常程序医治,学校承担的责任应该是20%。

  而杨小名的情况不同,他在受伤后,学校在家长未知的情况下,将学生带到村里的诊所,在没有准确诊断时,盲目进行治疗。这样的处理方式不妥当,违反了诊疗规程,可能致使病情延误、甚至使病情加重。因此,学校应该承担50%以上的责任。目前,杨小名已经因受伤致残,也进行了伤残鉴定。除了医疗费外,学校还应该赔偿其一定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补课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针对杨小名监护人被学校起诉的情况,苗律师表示,可以在同一法院进行反诉,提出自己的诉求。(北方新报记者 周婷 高佳)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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