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之类小事无须惊动立法——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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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教之类小事无须惊动立法
2009年10月22日 09:19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同在中国,同样是教师,在一个地方可以合法做某些事,在另一个地方却不可,这难免让人不明就里。与这些法律资源的过度使用不同,有些急需立法的领域,法律却姗姗来迟。

  在职教师能否从事有偿家教的话题,近来纷纷进入地方立法层面。像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以及已递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虽然两者在对待有偿家教上态度不尽相同,但相同的是都进入了地方立法程序。

  对于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到底是要禁止还是因势利导,目前来说还处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议阶段,山东的“一刀切地严禁”听起来有点道理,浙江的“有条件地放开”似乎也有一定的理由,因而,教师能否从事有偿家教,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当然,鉴于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社会影响,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但如何规范,本身就是个难题。再说规范也不一定就非要立法,对其做出强制性的限制。而且像这种事,本身也不适合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一刀切”,否则很容易导致这种奇怪的现象:在山东,教师一律不得从事有偿家教;然而,在浙江,教师却可以在双休日从事有偿家教。同在中国,同样是教师,在一个地方可以合法做某些事,在另一个地方却不可以,否则就是违法,虽然背后都有法律依据,但给人感觉就是有点“混乱”,让人不明就里。

  现实中,还有一些类似的情形,本无须上升到法律层面,完全可以交由市场自行决定,但有些地方却表现得很“偏爱”法规,动不动就出台个行政规章,甚至直接上升到立法层面。比如说深圳最近传出的导游小费合法化的规定。按说给不给导游小费,纯属个人自愿行为,而且只要收小费不属于受贿,导游完全可以笑纳,又何必劳驾法律资源呢?再比如,教育部前不久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班主任有权批评学生”。班主任批评学生,在不少人眼中那是天经地义的事,根本不需要再发文件予以强调,如此多此一举地以部门行政规定的形式进行规范,反倒容易引起“过度干预”教学自由的嫌疑。

  与这些法律资源的过度使用不同,有些急需立法的领域,法律有时候却姗姗来迟,甚至至今不见动静。像《反垄断法》,千呼万唤了若干年才得以出笼。而像《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经成形,可就是难与公众见面;《彩票法》喊了很久,但至今仍没有进入立法阶段。至于记者频被打,如何以法律形式保护记者权益,则根本没有进入相关立法部门的视野。这些事与教师有偿家教相比,难道不更需要进入立法层面吗?

  需要启动立法程序的迟迟不见行动,不需要立法的反而不顾争议,竞相出台,不但在某种程度上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而且还会影响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法律不是拿来炒作的,有些事情需要规范管理,但规范管理不等于一定要启用立法资源,因为在立法动机让人看不明白的前提下,在立法后续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的基础上,仓促立法,不仅容易让法律条文成为一纸空文,还有可能导致行政的过多干预,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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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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