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女摔死女婴获轻判 未成年人性教育待加大——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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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岁少女摔死女婴获轻判 未成年人性教育待加大
2009年10月22日 13:59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被判有期两年缓刑三年,法律人士呼吁加大未成年人普法教育和性教育

  本报讯 记者薛江华,通讯员刘洪群、韩珮丹报道:无知少女将自己的亲生骨肉抛出窗外,法院如何判决?昨日,记者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获悉,为一名杀婴的未成年少女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已完结,法院判决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少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少女自酿自食爱的苦果

  1993年出生的林某,是宝安沙井街道某厂员工,因与男朋友同居而怀孕。

  2009年3月13日早上5时许,林某在五楼宿舍的厕所内产下一名女婴后,惊惶失措地用厕所窗户上的硬纸皮包住婴儿,然后从窗户扔至楼下,后经法医鉴定,该婴儿为活产儿,系具有较大接触面积的巨大外界暴力作用身体致颅脑损伤、肝脏破裂死。事发后,林某被深圳市宝安区公分局刑事拘留。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于2009年5月19日提起公诉,认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援帮无知少女获新生

  受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指定,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丹红承办林某杀婴案。经过多次接触,吴丹红了解了林某的作案经过和犯罪心理,决定尽量挽救林某年轻的人生。

  吴丹红认为,林某作案时年仅16岁,归案后和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且以前没有犯罪记录,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关键的是,林某只接受了两年义务教育,性教育为空白,怀孕4-5个月后在医院开了堕胎药后在厕所产下一女婴,在极具恐慌和害怕的情况下,简单而愚蠢地将女婴视为一件不想接受的物件抛到窗外。

  吴丹红向法官表示,林某由于年幼无知而犯下如此罪行,本身心理也受到极大的创伤,需要家人和社会的关爱、帮助。

  2009年9月1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法官认为,林某对法律知识和生育知识的无知是造成本案悲剧的关键。鉴于林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又自愿认罪,法庭根据林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主任辛一在接受采访时说,少女意外怀孕固然是一种失误或过错,但这里面既有其个人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全社会都应该以宽容的心态、理性的认识正视和对待这一问题。同时,应加大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和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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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知少女屡酿悲剧

  2007年9月27日,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田富通工业园一间工厂七层宿舍楼前,一名刚出生不久的婴儿被一名河南少女从楼上扔下来死亡。婴儿是这名河南少女和男朋友发生关系时怀上的。

  2008年9月28日,在深圳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工业区,一名16岁的少女在某工厂的五楼宿舍厕所产下一男婴后,将男婴从厕所的窗户扔下,男婴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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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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