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昨天,仍没有市民申请第三方室温检测,今后,市民可申请由供暖单位入户测温。前天,市市政市容委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的若干规定》,规定市民认为室温不达标,可申请供暖单位入室测温,如属供暖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室温低于标准,将在供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费。
供暖单位须在申请当日回应
市市政市容委规定,居民用户发现室温低于规定标准或约定标准的,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的当日与用户约定进行入户测温。测量人员入户后,应先行查验室内环境状况,并经用户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测温。
采暖期内,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任意时间段不合格的,视为当日全天室温不合格。
居民用户拒绝供热单位入户测温或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视为当日室内温度合格;供热单位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视为当日温度不合格。
规定还称,供热单位在抽测室温时,对历年来居民用户对采暖室温投诉较多的住宅区,应当提高抽测比例。
供热单位与第三方不矛盾
昨日,北京市供热办主任郭维圻表示,供暖单位测温和第三方测温的目的并不相同,不存在效力之争。此次出台《规定》更多是为规范供暖单位接到投诉后的处理流程,要求入户实施调解前,先确定供暖温度是否达标的程序。
郭维圻说,只要用户投诉室温不达标,供暖单位就要入户测温,并且免费。而第三方测温则是在居民用户和供暖单位出现分歧时才启用。
根据供热采暖合同约定,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退还采暖费的,用户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持供热单位室温检测不合格证明或第三方机构的测温报告原件,以及采暖费发票原件,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或抵扣下个采暖期的采暖费。 (记者傅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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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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