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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标准明确范围 房屋被征收人利益有法律保障

2011年02月10日 09:32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年来,因城镇房屋拆迁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已成为影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与时俱进修改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必要。近期,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缓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对稳步推进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时期。2010年我国城镇化率为46.6%,近年来城镇化水平每年提高0.8—1.0个百分点,每年有1000多万人从农村转入城镇。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人口规模的扩张,对城镇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和住房等需求有增无减,从而需要在大量的土地上开展这些建设。但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在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盲目扩张、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的政策下,只能通过在城镇存量土地上做文章。这就必然涉及到旧城区改造和大量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

  房屋征收的利益补偿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是核心问题。在房屋征收和补偿过程中,绝大多数问题和矛盾的产生都与补偿不合理或者不到位有关。从实践情况看,只要补偿方案做得好,补偿合理、到位,被征收人就容易接受,实现双赢、多赢;相反,如果补偿不合理、不到位,被征收人就不会接受,甚至采取对抗行为,严重者还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实际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是一种交易行为,政府是交易的一方,被征收人是交易的另一方。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要使交易顺利实施,必须按等价交换的原则才能让双方都接受。中国的老百姓是最讲情理的,也是最理性的,只要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按照市场经济原则给予他们公平、合理的等价补偿,他们就会同意这个交易,否则就会反对。从这个角度来看,只要我们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把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给予同等考虑,保护房屋被征收群众的正当利益,工作就会比较顺利。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给予房屋被征收群众合理的利益补偿,也是政府不与民争利、让老百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一个重要体现。

  基于房屋的利益补偿在房屋拆迁中的重要性,条例对此高度重视,并给予明确规定。一是统一一个标准,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将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二是统筹两种利益,即公共利益和房屋被征收人的利益,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以实现,又要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明确补偿范围,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政府按照规定给予的补助和奖励,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有了以上这些规定,房屋被征收人的利益就在法律上得到保障,从而有利于房屋被征收人理解和接受征收和补偿活动,确保公共利益得以实现,有力保证了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顺利推进。(黄汉权 作者为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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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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