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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解读

2011年05月03日 10:26 来源:新疆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体现的立法精神有哪些?

  答: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公平补偿、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所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行政强拆制度,把强制减到最少。

  二、《征收条例》施行前的建设项目,如何进行房屋拆迁?

  答: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可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未取得拆迁许可的项目,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再核发拆迁许可证。

  三、实行房屋征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只有符合《征收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政府才能征收公民的房屋,且征收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是否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答: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按照《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意见(试行)》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等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预测,根据风险评估结论作出可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实施的意见,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分为几种?

  答: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选择。因旧城区改建征收居住用房,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提供改建地段的房屋供被征收人优先选择。

  六、被征收人属于住房保障对象的,在房屋征收中如何保障其权益?

  答: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自治区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满足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享有优先取得保障性住房的权利,不再排队轮候。

  七、《征收条例》对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的权利作出哪些规定?

  答:一、对征收决定是否纳入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享有建议权;二、对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享有建议权;三、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被征收人享有要求听证权;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利;五、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权利;六、旧城区改建项目,回迁或者就近安置(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七、补偿协议签订后,对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诉讼救济权;八、不服房屋征收决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救济权;九、房屋征收范围内分户补偿情况的知情权。

  八、《征收条例》对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的义务作出哪些规定?

  答:一、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的调查登记;二、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三、得到征收补偿后,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应当给予哪些补偿?

  答: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另外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十、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如何确定?

  答:对居住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对非居住用房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价格可以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人给出的补偿价格的,由被征收人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十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怎么办

  答: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二、对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地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并公布。

  十三、对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

  答:根据征收前房屋实际使用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确定。

  十四、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如何补偿

  答:凡是在征收决定发布后突击搭建的,或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已被规划等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且已依法送达的,不予补偿。除此之外,应当考虑历史因素,按照房屋实际状况进行估价修正,予以补偿。

  十五、征收范围内“住改非”的房屋应如何补偿?

  答: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状况进行评估,由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权益状况等修正,确定房屋价值的补偿。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十六、未进行房改的单位公房,征收时对居住职工如何补偿?

  答:因房改政策限制,单位职工居住的公房未进行房改的,房屋征收时要对房屋居住人进行妥善安置,安置补偿可采取下列方式:一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式,提供不低于原建筑面积和居住标准的产权调换房屋给居住人,由被征收人安置居住人继续居住;二是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破产、兼并、重组时,未按规定将企业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从企业资产中划出的,房屋征收时,应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80%的货币补将偿款支付给居住人;三是将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居住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给予保障性住房。

  十七、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十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如何进行补偿?

  答: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不适用《征收条例》,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房屋用地性质属于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适用《征收条例》的规定,按照同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并妥善安排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

  十九、房屋征收过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

  答:一、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三、

  二十、政府或有关部门采取暴力手段或者断水、断电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如何处理?

  答: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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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元元】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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