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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改变住房用途 房东可以解除合同

2011年05月04日 09:41 来源:重庆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读者徐女士问:我在龙头寺的一套三室一厅,租给一家公司,口头约定是居住,不能做饭。可最近,我发现他们把这里改成了食堂,有十几个人用餐。请问,我作为房东,在合同还没到期的情况下,可不可以收回房子?

  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邱华律师答:徐女士的房子如果属于居民住房性质,按通常理解,应当是用于居住使用的。现在承租人把它当成了员工食堂,显然已超出了居住的性质。如果因此给徐女士的房子造成了损失,徐女士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子并且要求赔偿损失。

  今日,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将继续作客重庆晚报,为读者解答法律问题。您可拨打重庆晚报热线63907301向律师咨询,也可前往重庆晚报热线接待室,与律师面对面交流。(记者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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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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