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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房一价”细则6月起实施

2011年05月12日 15:27 来源:南昌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已出台,商品房、二手房和保障性住房均在明码标价范围,新的细则6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关经济专家则认为,明码标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不规范行为,但是对市民关注的房价有没有作用还有待观察。

  开发商须一次性公开房源

  我省规定,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现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商品房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并应将预售合同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商品房实行“一价清”制度,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商品房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除标明总价外,还要标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代收代缴费用和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不得以笼统的均价(或起价)进行标示。

  销售停车位的,应标明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同时应公布机动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明码标价应标明小区名称、地段或地址、面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房型、计价单位、租赁价格、设施配套情况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等。

  基础配套情况也须一并标明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以及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配套情况。

  商品房经营者还应公布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代办收费、物业费也应公示

  商品房销售还必须公示以下收费,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且应建立销售台帐,将实际成交价格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广告价格信息必须真实无误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此外,还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房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当房地产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提醒告诫,也可用事先约谈等方式规范房地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江西财经大学产业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张湘赣认为,细则实施能够管理约束房产交易中不规范的行为,减少因信息不透明、不对称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但是老百姓更关注的是房价问题,细则只是众多政策中的一环。细则对高房价来说,显然有些治标不治本,其对房价的作用还有待观察。”张湘赣补充道。(记者 杨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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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元元】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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