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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协议是“霸王” 业主拒收房

2011年06月30日 16:49 来源:贵阳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要交房时,房开商却逼着20岁的严先生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否则不予交房。但一看协议中的“不平等内容”,让严先生十分气愤,为此,严先生决定“维权到底”。

  据介绍,2009年8月24日,严先生购买了位于白云区南湖新区的一套商品住房,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0年10月28日前。但直到今年4月17日房开公司才发短信告知可以交房,同时房开商要求收房前业主必须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否则不给交房。

  协议其中部分条款规定,如果严先生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因房屋质量向房开商提出赔偿等,由严先生承担由此引发的赔偿责任。如果房开商因此受损失,损失金额可向严先生追偿;严先生不能就交房时的房屋质量及交房时间向房开商主张民事权利;如果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严先生认为,无论房屋属于谁,质量出问题,房开商就应该负责。如果以“补充协议”为准,那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什么意义。

  白云区法院审理此案时,针对这些“霸王条款”,房开商作出了答辩称,“仅是针对第三人约束”、“仅涉及房屋外观质量问题”、与《买卖合同》中的其中一条发生冲突,才以“补充协议”为准。但这些内容,在“补充协议”中根本没有体现。“这样的模糊协议,很有可能让消费者误解。”承办法官说。

  庭审结束后,严先生表态必须修改这份“补充协议”和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开商代理人也表示同意赔偿4000多元违约金。至于修改“补充协议”,对方称“回去请示领导后,如果同意就修改,不同意就请法院依法判决。”

  法官提醒,现在群众维权意识增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这是社会的进步。但是打官司之前,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搜集好证据提交法院,比如交易合同、收据等,甚至涉及的短信、通话话单都应该保留。涉及口头承诺的,要找好旁听证人作证等。(高飞 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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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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