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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宅业主共有资金管理 欠费用不能进业委会

2011年07月19日 15:06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欠物业费的业主将被限制业主大会表决权,不能被选举为业委会委员。今天上午,北京市住建委对外公布了《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1年8月1日之前以书面方式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给住建委。

  业主共有资金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资金。《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住宅区业主大会成立并登记后,可以到银行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分类存储业主共有资金。业主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存入业主一卡通,由业主大会按照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使用业主一卡通划转资金的,银行、业主、业主大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业主大会应当定期与业主共有资金开户银行核对本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于每年一季度向业主公示。

  小区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向业主大会交纳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如果出现业主拖欠费用的情况,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向欠费业主发出欠费缴纳通知单,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欠费业主名单、门牌号及欠费金额。欠费缴纳通知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一般包含欠费金额、缴费期限、滞纳金计算方法、缴费账户、缴费方法、相关后果等内容。欠费业主,不仅可以被收取滞纳金,还将被限制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权等权利。

  涉及到小区内的二手房买卖,房屋买受人与房屋出卖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出卖人欠交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分摊费用向房屋买受人的债务转移。房屋买受人在购买业主出卖的房屋时,可以向业主大会索取相关费用已结清的书面确认文件。

  对于争议较多的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该怎么花,《意见稿》中也给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将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用于支付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及人员工资、津贴、福利费用;财务、审计、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评估监理费;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超出年度预算的支出以及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不足部分由业主分摊,并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业主分摊的具体比例,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专有部分面积总和的比例确定。

  词条

  业主共有资金

  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资金。主要包括:物业服务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业主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分摊的费用;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赵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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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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