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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保障房管理办法公布 房源申请分配公开

2011年08月04日 13:56 来源:西安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保障性住房建成后应分配给谁、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日前,省住建厅公布了《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并已开始实施,对保障房建设、管理、分配等给予明确规定,处处体现着公开透明,标志着我省保障房管理从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质检

  重点检查

  保障性安居工程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省住建厅决定即日起在全省立即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大检查。

  重点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调机构、监督机构建立及开展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及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完善。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运营单位贯彻执行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对工程实体的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砖砌体工程严格质量检查,重点检查钢筋是否存在外加工的情况。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即日起至8月14日,施工、监理等相关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开展自查。8月15日至8月30日,由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相关单位、工程开展全面排查。省厅将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规划

  指标单列 应保尽保

  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土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套型结构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单列,应保尽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于急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政府储备土地,采取即报快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供地速度;对列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用地实行统征统迁;廉租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时将中省市县筹集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全部进入保障性住房资金特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申请

  三级审核 三次公示

  居民在申请租用、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应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用人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时,由家庭推举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如申请人为外来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驻地社区提出申请;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住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社区受理申请材料后初筛,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送街道办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时要在社区公示申请人名单。街道办(镇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再审查,将符合条件的报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核准。街道办(镇政府)应当将申请人的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公示15日。市、县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核准结果同样要进行15日的公示,并在当地的电视、报纸、政府网站上公开。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申请人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核。收到复核申请后,相关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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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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