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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买房遭遇连串“意外”

2011年08月15日 09:47 来源:荆楚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45岁的刘维明是宜昌域内某高校体育专业副教授。2年前的一次买房经历,给一家人带来无尽烦恼。

  他卖掉自己50多平米的房子,凑钱购买了学校同事王某近160平米的房子。在交完20多万首付款后,刘维明一家高高兴兴地搬进了新居。但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两年后房屋没变成自己的,却等来了法院的一张传票。原来,该房屋已确认过户到他人名下,新房东请求法院判决刘维明腾出房屋并赔偿损失。

  “我觉得太意外,太冤了。”8月初,刘维明找到报社对记者说,个中原因他实在弄不明白。

  买 房

  刘维明说,2009年5月的一天,他所在的高校校园里的一则卖房广告吸引了他的注意。这是个将近160平米的大房子,自己一家和母亲挤在金家台50多平米的小居室里,改善居住成了一家多年来的愿望。

  刘维明同房主——学校退休职工王某取得联系,双方商谈后不久就达成购房协议。2009年6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该房屋成交价格为37万元,王某承诺将房产证和土地证过户给刘维明,费用由王某承担。

  对于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刘维明解释说,该房屋是学校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房屋,购买时价格都很低。同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只能在教职工内部之间买卖。学校为了监控,房屋土地证一般都由学校留存。

  签合同之前,刘维明四处筹钱,最终以14.5万元的价格卖掉了自己位于金家台那间50平米的唯一房屋,又凑了一些钱,先后两次付给王某21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刘维明拿到了该房屋的钥匙。

  刘维明说,搬进房屋的那一天,他十分高兴,甚至有些激动:多年的愿望终于实现了。

  仲 裁

  合同签订当天,学校即同意了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该校房屋管理部门于2010年3月中旬向宜昌市房管局房屋交易所提供了证明。

  刘维明说,为了能拿出放在学校的土地证,促使交易达成,他和王某都十分积极提供相关手续。不过,刘维明做梦也没有想到,就在积极配合王某办理过户时,他却在2010年4月初接到了宜昌市仲裁委的开庭通知书。

  刘维明大吃一惊。本该属于自己的房屋为何生变?他急忙赶到仲裁委,却看到了另外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这份签订日期为2010年3月初的合同上,售房人依然为王某,购房人变成了万先生。房屋仍是自己所购买的那套,价格为39万,为一次性付款。记者注意到,这份合同的签订日期比该校向宜昌市房管局房屋交易所提供证明的落款日期还早10天。这意味着,在学校提供证明给宜昌市房管局请求为王某和刘维明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该房屋已经转卖给了他人。

  不过在之后的2010年5月,王某表示愿意与刘维明协商解决纠纷,申请撤回仲裁。就在此前一天,王某和万先生重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该合同中该房屋价款降低为29.7万元。

  刘维明提供的宜昌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显示,几个月后,该房屋产权变更为万先生和王女士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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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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