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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律师称“婚前房产证加名征税”合法不合理

2011年08月27日 02: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南京8月26日电(申冉)“南京房产证加名征契税属于地方政府税收行为,短期来看,恐怕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类似政策”国税总局25日接受媒体采访,就房产证加名征税一事做了如上表述。26日,记者专访税务和法律方面专家,有专家解释:按照现行规定,地方政府既没有权力出台新税种,解释权也不归地方。而地税部门征收房产证加名契税从法理来说无错误。

  近日,“南京首征夫妻婚前房产加名税”这条新闻引来全国关注。因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导致夫妻婚前房产婚后如需添加配偶姓名,成为了产权变更的行为,按现行税务规定,需缴纳产权变更契税。

  昨日,国税总局给出媒体回应:“南京房产证加名征契税,属于地方政府税收行为,短期来看,恐怕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类似政策。”此言一出,地方税务部门成为众矢之的。

  记者就此采访南京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的税务专家,杨抚生教授。

  她的解释为:根据税法规定,作为全国最高税务机关的国家税务总局不仅拥有执法权,而且还具有相应的授权立法权,可依法拟订和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令、法规,制定和执行实施细则及税收行政规章,提议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调整。地方政府既没有权力出台新税种,解释权也不归地方。

  此外,杨抚生教授解释,税法并未因为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增加新的征收条目或解释。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夫妻双方婚前财产产权分明,婚后房产加名自然会产生产权变更问题,自动触及原有的产权变更契税规定。她认为,税务部门征收“婚前房产产权更名契税”从法理上来说属于合法行为。

  多年从事婚姻诉讼的张磊律师在采访中则反对了这一说法:其实婚前财产早就不会因为结婚而自动转为共同财产,根据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税务部门此次做法,张磊表示质疑: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前,税务部门并没有按照法规收取该项契税,如今突然又公事公办起来,是否合理需等待有关部门作出官方解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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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官志雄】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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