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购房骗得巨额贷款 开发商为何刑事无罪?(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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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购房骗得巨额贷款 开发商为何刑事无罪?(2)
2009年06月10日 16:34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案发:股权转让失败鸡飞蛋打

  通过上述手段获得银行贷款后,王某向黄某支付了股权转让的对价款,并将一部分资金投入了该项目,但由于一系列纠纷的出现,黄某并未和王某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事后他们经从工商部门查询进一步得知,黄某在拿到王某的股权转让款后,竟单方毁约,一女二嫁,将股权几乎以零价格全部转让给他人,并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从此,黄某“人间蒸发”。

  王某花了钱,却没有拿到相应的股权。随之而来的,由于该项目涉及其他经济纠纷,被司法部门查封,成了“烂尾”楼。王某投入该项目的资金鸡飞蛋打。一系列变故导致王某银行贷款断供。当时正值全国银行系统不良贷款的清理过程中,因发现该笔贷款手续中存在造假现象,银行报案。

  2006年8月,王某因涉嫌贷款诈骗被查获归案。至案发,王某总共拖欠银行贷款1.2亿元人民币。

  抉择:无罪释放与无期徒刑

  律师会见时,王某承认在贷款过程中采取了造假手段。王某说,由于“开发贷”贷不下来,项目急需要启动资金,他没有办法,才按照业内的做法进行了融资。王某指望着贷款之后,项目启动赚了钱能够偿还银行。但他万万没有想到,钱花出去了,自己却什么也没有得到。

  杨照东向王某详细了解了贷款的去向。1.6亿的贷款中,王某付给黄某股权转让款4000余万元;支付贷款利息4000余万元;投入该房地产项目4000余万元;借给黄某近2000万元。也就是说,这些贷款几乎全部用于了工程建设开发以及股权转让项目上。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中,明确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杨照东表示,王某虽然客观上确实存在欺诈行为,但款的用途却表明,其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王某没有将钱用于个人挥霍,也没有进行财产转移,确实是去做生意,只不过因为客观上的原因导致最后无法偿还贷款的结果。

  杨照东认为,因缺少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要件,王某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按照行为当时的法律只能是一般的民事欺诈。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杨照东向检察官呈上了法律意见书,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但是,王某最后被诉时涉嫌罪名依旧是贷款诈骗罪。

  那时,杨照东就明白这个案子的结果只可能是两种:要么“无罪释放”,要么“无期徒刑”(贷款诈骗罪的最高刑罚),没有中间的选择。

【编辑: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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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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