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购房八年未果 保定工商局状告开发商胜诉——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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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购房八年未果 保定工商局状告开发商胜诉
2009年06月18日 15: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保定6月18日电 (记者 吕子豪)河北省保定市工商局今日透露,该局因集资购房诉保定市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雨公司)违约案,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做出判决:解除保定市工商局与春雨公司签署的《售房协议》,春雨公司未能按约交付房屋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至此,事涉工商局400多名干部职工、长达8年之久的集资购房无果案终有结果。

  据介绍,为解决工商局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特别是军转干部和新分配大学生住房安置问题,保定市工商局本着统一组织、集中购置的原则,于2001年10月8日与保定市春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售房协议》,购买其开发的朝阳小区商品住宅楼7.3万平方米,协议交工时间为2002年8月30日。

  协议签定后,保定市工商局相继向该开发公司支付购房款3450万元,但春雨公司以被拆迁户未按计划搬出、出让土地使用权遗留问题未能解决等原因推诿敷衍,时过八年之久未向工商局交付一套住房。为维护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2008年12月16日,保定市工商局一纸诉状将春雨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称,经调查审理认为,2001年10月8日双方签定的《售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且不违背法律规定,认定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征地拆迁事项属前置事宜,与原、被告所签《售房协议》无关。工商局按约交纳了房款,而春雨公司未能按约交付房屋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依此判决:解除保定市工商局与春雨公司签署的《售房协议》;春雨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工商局购房款3389万元(另外61万元已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给付工商局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并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按约给付工商局违约金至款付清之日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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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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