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赵老伯和老伴共育一子一女,一家四口都是本市某村的村民。大家共同居住的房屋,是赵老伯和老伴在申请的宅基地上自己盖的。赵老伯和老伴相继去世后,2006年底,赵老伯的儿子将父母遗留的这套房屋出售给了其他村的村民沈某。赵老伯的女儿知道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认为这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评析]
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转让私有房屋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流转,将农村私有房屋卖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认定无效,且赵老伯的儿子私自处分了赵老伯的女儿应有的份额,而赵老伯的女儿对此行为不予追认。
赵老伯的女儿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充分,应当得到法院的予以支持。(记者 周柏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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