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暖涉嫌“强买强卖” 业主索要消费选择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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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供暖涉嫌“强买强卖” 业主索要消费选择权
2009年11月05日 10:20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我不需要供暖还得照常付钱?供暖公司这不是强买强卖吗?”11月1日,家住北京市望京地区的徐女士给记者打来电话,告诉记者她在供暖问题上的困惑。

  徐女士有一套房子目前无人居住,马上要进入供暖时节,她就和供暖公司商量:既然不住人,能否停止自家的供暖?然而,供暖公司断然拒绝。理由是既然供暖公司提供了供暖服务,徐女士就应该付这笔供暖费,否则就会影响周围邻居的权益。

  11月2日,记者联系上了给徐女士提供暖气服务的北京天瑞宇阳公司。该公司一王姓工作人员也向记者倒起了苦水。他说,供暖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服务,带有强烈的公用服务性质,而且热能又是特殊商品,有辐射性和传导性,如果一个楼里的个别居民停止供暖,相邻房屋就要受到一定影响,一旦大面积停止供暖,楼内的供水、下水设施也会遭到破坏。“再说了,徐女士在房屋验收时就已经确定供暖方式,并建立供热合同关系,现在她怎么能说解除就解除呢?”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12319城市管理热线供热专线。据了解,随着供暖时节的即将到来,近期该专线收到的关于供暖问题的咨询、投诉电话也激增,而徐女士所说的“供暖消费选择权问题”就很有代表性。

  “理论上说业主有选择权,但实际操作却很难。”该热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北方绝大部分地区还是集中供暖方式,虽然有些新建小区确实安装了分户供暖的计量设备,但是由于国家并没有出台如何按照“各取所需”分户计量的收费标准,因此也无法对个别业主进行个别操作,导致了徐女士本来合情合理的要求于现实中无法进行。

  而根据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屈炜律师的观点,若业主以自己的房屋空置为由拒缴纳集中供暖费,实际是对其他业主权利的侵害。他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而采暖就是在业主“不得放弃”的权利之内。

  但北京义派影响性诉讼研究中心理事会秘书长王振宇却不赞同此观点。“业主指的是入户的暖气,并非关系到公共空间,所以并不适用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交供暖费就侵害其他业主权利这一观点不正确。”

  王振宇认为,虽说技术上有一定困难,但体制问题却是供暖改革最大的障碍。“根源还是在于供暖行业的垄断性地位,就不可能有太多市场竞争,因此企业就不会主动去降低价格、改进质量、创新技术。本来,谁受益、谁掏钱,消费者拒绝供暖没错,但在垄断下,消费者完全失去了自主选择的权利。”

  据了解,供热立法已明确列入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十一五”规划。去年7月,国务院发文要求对北方建筑供热及计量系统进行改造,改造面积要达到1.5亿平方米,提出了“省下16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目标。王振宇认为,在当前节能减排的大环境下,相关技术的不断进步终将实现分户供暖这一理想,也许到那时,业主盼望已久的“供暖选择权”将会到来。

  本报北京11月4日讯

  相关链接

  国外供热体制借鉴

  欧洲国家以前也都采取集中供暖、按面积计费的方式,但自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节能运动的开展,纷纷改革供暖体制,目前大部分实行集中供热、分户计量的方式。以德国为例,节能运动开始后,政府相继颁布房屋建筑结构和供热设施节能法规、暖气和热水根据实际耗用量来测量和结算费用的计量法规,其中规定,房子若无人居住,需交纳20%的基本采暖费用,以便确保热力公司的管路维护和运行费用。这些法规实施后,德国全社会的供暖能耗整体下降了20%到30%,每年可因此节省66亿公斤焦炭或50多亿升的燃油,同时限制了二氧化碳的排放,促进了空气质量的改善;对于热力公司而言,由于居民整体节省,燃煤和耗电下降,热力公司降低了能源成本,这成为了一项双赢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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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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