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内商户不满“被供暖” “砍下”四成供暖费——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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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内商户不满“被供暖” “砍下”四成供暖费
2009年11月05日 10:27 来源:北京晨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一家电子公司在供暖企业提价收取供暖费后,一纸诉状将对方告到法院,要求供暖企业北京科丰热力供应中心停止供暖,并拆除屋中的供暖管道,以行使自己的消费选择权。昨天,记者获悉,本市首例以供暖选择消费权受损为由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原告每平方米的供暖费由52元降到31.5元。

  在此前的庭审中,原告万峰达电子公司总经理贾先生说,该公司购房后,在2000年11月,与被告供暖企业签订了供暖协议,约定期限为两年,供暖费为20元/平方米。协议到期后,双方没有进行续签。供暖企业继续为该公司供暖,该公司则按照原来的计费标准付钱。“2008年12月,被告供暖公司突然提价了。公司受金融危机影响很大,供暖提价是雪上加霜,负担不起了。”

  贾先生说,供暖企业向他们发出通知说明,北京市物价局文件规定,层高4米以下(含4米)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供暖费调整为26元;层高4米以上加倍收费,该公司的供暖费变成了52元/平方米。“我们吃不起鲍鱼,可以选择吃馒头呀。”贾先生说,如果他们改用空调取暖,下班后或周末及节假日都可以关闭空调,这样可以节省很多费用。

  被告热力供应中心代理人赵女士说,按照国家规定,房屋在兴建时就将供热管道统一铺设好,供热管道是房屋的附属设施,原告所在楼房采用的是集中供暖,原告在购买该房屋时,即已认可该房屋的供暖方式,并与供暖企业建立了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原告无权要求解除该关系。“供热是特殊商品,不同于水电,住户是没有选择权的。”

  为妥善处理此案,法官在第一时间前往原告万峰达电子公司实际办公场所,实际勘察供暖管线的铺设情况。在此案审理时,合议庭希望供暖单位考虑原告公司目前受金融危机影响,业务已缩减60%的客观情况,对其供暖费的收取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形下予以变通。

  日前,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最终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握手言和。这意味着原告北京万峰达电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会如期享受到北京科丰热力中心提供的供热服务。昨晚,记者从丰台法院了解到,原告公司已经撤回了此次起诉。而原告公司的贾先生称,供暖费比提价的数额减少了四成,但还是高于原先的2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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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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