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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前假名存款险些泡汤 存款主人如何鉴定

2011年02月09日 16:59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1998年,东莞一储户熊某用假名在银行开户,实行实名制后又向银行提供假身份证。去年,银行以无法认定熊某身份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取款业务。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储户胜诉,银行应支付熊某存款本息90万余元。近几年,由于银行新增了与公安部门联网核查身份功能,一些使用假名甚至以伪造身份证开户的账户纷纷暴露,类似纠纷时有发生。律师提醒,违规的假名账户风险大,一旦无法证明自己是账户的真正主人,将无法支取假名账户中的存款。

  新闻聚焦:假名存款 90万余元难取出

  1998年,存款并不需要身份证件,熊某就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莞某分理处以“江昌慧”的名义开立了存款账户。其后几年间,熊某向该账户累计存入90万余元。2000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存款实名制。熊某请人伪造了一张名为“江昌慧”的假身份证提供给银行,并办理存款业务。

  去年3月,熊某想取钱时,银行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认定“江昌慧”的身份证为假身份证,遂以无法确定存款人身份为由,拒绝办理支取手续。无奈之余,熊某让公安局开具证明,证明显示公安局证实熊某曾办理姓名为“江昌慧”的假身份证,公安局已按规定收缴了身份证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但银行仍然以无法确认证明其真实性为由拒绝办理。银行方面表示,银行通过系统核查显示“江昌慧”的身份证号码不存在。对于熊某的身份识别工作,银行认为完全是按《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等相关规定操作,并无过错。银行还称,如果熊某是存款账户的真实持有人,就应当按实名制规定,在2000年4月1日以后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使用实名进行登记,否则银行不敢贸然办理支取业务。

  熊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息。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清溪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表示,综合调查结果,证实熊某是存款人的证据明显优于否定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熊某是账户的真实持有人。

  另外,法院认为熊某在2000年4月1日前的存款行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因此他在这个日期前的存款行为是有效的。法院还认定熊某存款时并未主动提供身份资料,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此后的存款行为归于无效。同时,法院认为银行方面在熊某存款时没有要求他提供身份资料,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熊某在2000年4月1日前存入的存款有效,银行应归还其存款本息,而此日期后的存款无效,银行应返还其存款本金,合计存款本息90万余元。法院宣判后,双方都表示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法律剖析:假名账户首次存款须转实名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是2000年3月20日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的,它有利于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配合现金管理,防范洗钱等经济、金融犯罪。该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自此之后,全国人民都开始以真实姓名存款了。

  此案中,熊某的储蓄行为,在时间上跨越了实名制规定的实施,那么同样是储蓄行为,在实名制规定实施之前和规定实施之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明确规定,在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解释说,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原则是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新的立法发布实施后,一般不对发生在以前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实施之前的存款不施行实名制。因此在2000年4月1日前的假名存款行为并未违反相关规定,熊某在这个日期前的存款行为是有效的。

  但是,《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明确规定实施后,存款人应当将虚名转为实名。因此,如在2000年4月1日后第一次存款的,应该办理虚名转实名的手续。不办理转名的话,虚名账户应尽快注销。而像熊某这样,既不办虚名转实名,又继续使用虚名账户,就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这是存款人的义务。熊某一案的法院判决也指出,熊某在2000年4月1日后存款时并未主动提供身份资料,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此后的存款行为归于无效,银行仅返还存款本金。熊某因此不能获得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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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欣】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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