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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卡”侵财案频发 银行是否该担责

2011年06月24日 07:29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来,福建各地发生多起不法分子通过在银行A T M机上安装自制窃密装置,窃取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后,复制银行卡冒领储户银行存款的案件,由此引发一个突出的问题:储户损失该由谁来承担?银行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接连发生的“克隆卡”侵财案

  2010年4月1日,犯罪嫌疑人在福建省连江县某银行网点A T M机插卡口和键盘上方安装了窃取银行卡磁条信息与密码的设备。之后,当受害人使用该A T M机时银行卡信息以及密码就会被窃取,犯罪嫌疑人则利用窃取的银行卡信息复制银行卡盗取存款,前后共有邱某等7位受害人钱款被盗,金额累计达22.8万元。不久,该盗窃案被连江县公安局侦破,但被盗钱款未能追回。

  2006年3月20日,陈某在福清市某银行办理了个人活期存款存折,同时办理了1张个人信用卡。2008年9月6日至9日,该账户存款被人在异地A T M机上用银行卡取现和转出共计7.71万元。陈某发现存款被取后向警方报案,但案件至今未侦破。存折和信用卡始终由陈某自身持有,根据银行监控录像资料显示,在异地A T M机上操作的取款人不是陈某本人,取款人所用的“银行卡”与陈某所持卡在外形特征上有明显差异。

  解释不同 银行均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发生后,邱某等7名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支付所丢失存款及利息。

  连江县法院受理后认为,储户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是契约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犯罪嫌疑人窃取储户存款侵害的是商业银行的财产所有权,是银行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侵权刑事法律关系,银行对于储户仍然负有还本偿息义务,所以银行应当向7位受害人支付丢失存款。经承办法官悉心调解,相关银行向7名受害人支付了全部款项。原告自愿撤回了起诉。

  案例二发生后,受害人陈某认为,存款被盗是银行方面保管工作失误造成的,银行存在严重过错,应当偿还他被窃取的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因此陈某向福清市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相关银行偿还他7.71万元及利息。

  银行方则辩称: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已由公安局立案侦查,应驳回陈某起诉或裁定中止审理;原告资金损失的结果目前仍无充分证据证明;银行不存在违约,银行的行为与陈某资金损失的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联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原告陈某与被告福清某银行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盗取人的行为虽已涉嫌犯罪,但尚无证据证实原告涉嫌参与,本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与涉嫌犯罪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无须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本案中,根据监控录像可推定操作人系持伪造的银行卡取款、转款而A TM机未能识别。被告作为商业银行,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保障原告的存款安全,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理,应当对因系统未识别真伪卡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已在A TM机上发生的操作行为不能认定系陈某与银行发生的真实交易,银行对犯罪嫌疑人的支付,不构成对陈某债务的清偿,银行对陈某的存款有给付义务。2010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相关银行支付原告陈某存款7.71万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相关银行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银行担责关键:是否存在资金安全管理疏漏

  随着银行卡的大量使用及网上银行的应用,“克隆”银行卡盗取储户存款的案件屡屡发生,但“克隆”卡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实践中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不一,理论界对此也是意见分歧。

  福建省连江县法院法官在调处案例一后分析指出,本案中,7名储户自办理银行卡之日起就与该银行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所存钱款的所有权转移到银行。银行卡内资金失窃,犯罪嫌疑人是窃取了银行的钱,侵害了银行的财产权,而非直接侵害储户的财产权。犯罪嫌疑人在A T M机插卡口和键盘上方安装了窃取银行卡磁条信息与密码的设备,银行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说明银行没有给储户提供安全的存取款条件与环境,属于银行的过错。7位储户的存款失窃,并非因为个人疏忽,他们在A T M机上正常取款,没有任何过失。因此,应由银行向犯罪嫌疑人追索损失,而储户所受的损失应由银行承担。

  连江县法院法官同时指出,如果因储户的个人原因导致银行卡丢失与密码泄露等,即储户的过错与账户资金丢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储户需对其过错给银行资金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福建省福清市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例二后分析指出,本案中,陈某在银行开设账户并存款,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护储户的账户资金及交易安全。作为银行经营场所之一的A T M机应当具备识别真假银行卡的功能,由于机器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导致“假卡取钱”、储户的合法权益受损,应当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认为,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规规定,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其提供的取款机应当正确识别银行卡,只要储户能举证证明存在“不法分子用克隆卡取款”的事实,银行就应当根据储蓄合同履行偿还本息义务。(记者 苏杰 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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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欣】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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