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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找准治理切入点 消弭经济金融落差

2013年06月18日 10:34  参与互动(0)

  对于社会融资为何没能有效转化为经济增长的动力源的问题,目前主流的观点将原因归结在影子银行上,认为社会融资中的很大一部分都被影子银行这个“黑洞”分流走了,所以无法顺利进入实体经济体系之中。但对于影子银行到底是什么,目前并无定论。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在消弭经济金融落差、重振经济增长动力的时候会无的放矢。对此,我的观点是:目前受到较大非议的银行理财是纠正社会投融资体系失衡的有效途径,而非影子银行。金融监管和调控当局在治理影子银行时,应高度关注民间融资、第三方支付对金融体系效率和安全的对冲效应。

  判定影子银行的标准

  简单地说,影子银行就是那些“有银行之实,无银行之名”的金融实体和金融活动。但由于影子银行产生于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市场,其中涉及到的很多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在我国并没有直接的对应。因此,中国式影子银行体系的外延究竟在哪里,各类机构和研究者各执一端,难以统一。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弄清影子银行所具备的核心特征,再依照这些特征去甄别某类机构或者业务是否应纳入影子银行范畴。

  综合金融稳定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欧盟委员会等相关各方给出的定义,影子银行至少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不受监管或所受到的监管极少;信用风险转移存在缺陷;杠杆率高;期限错配严重;产品设计十分复杂,信息不透明。这5个特征也说明了,与正规银行体系相比,影子银行具有更突出的风险和更明显的负外部性,从而为监管层强化对影子银行的管控和引导提供了依据和理由。

  银行理财不属于影子银行

  银行理财迎合了投融资链条上各方的需求,并且客观上对现行金融体系起到了“纠偏”作用。从投资方的角度看,由于利率市场化改革还在推进之中,存款利率上升的空间有限,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弥合低收益低风险的存款和高风险高收益的股票之间的投资空白地带,并且理财产品能够真实反映社会资金的价格。从融资方的角度看,银行理财不同于传统业务,不受到存款准备金、贷存比、信贷规模控制等制约,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空间更大、机制更灵活,从而为更多的企业获取资金支持提供了机会。更为重要的是,理财打通了银行资金与“三农”、小微企业等弱质主体之间的通道,填补了金融体系在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时的“缺口”。

  由于理财属于银行的表外业务,因而极易被误解为影子银行类产品,事实上,理财并不具有影子银行的各项特征。首先,从监管角度讲,银行需就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产品规模、风险点暴露和风险控制手段等方面向银监会进行事前报批和事后报备。此外,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也都在国家金融统计和监管范围之内,例如,债券类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债券,银信合作型理财产品所投向的单一信托,等等。

  其次,银行对理财业务的管理十分严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例如,理财产品所承接的融资项目须抵押充分且经过严格审核,而不是随意的信用转换;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于衍生品,本身也没有进行证券化及各种衍生转化,产品结构相对简单,没有进行杠杆操作。特别是从2011年开始,银行已经停止发行30天以内的超短期产品,因此理财产品的平均久期基本在90天左右,期限错配程度有限。

  此外,“8号文”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理财业务的运作模式,严格了风险约束。例如,理财产品与标的物之间要一一对应,每个理财产品须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等规定,严格了银行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之间的界限,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

  最后,就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上,银行理财也没有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保本型理财产品已纳入表内核算,完备的风险管理对其风险起到了有效的屏障作用。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虽仍在表外,但其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银行进行分账管理,不对产品进行兜底,因而不会成为金融振荡的源头。

  当然,部分中小银行在流动性问题和资本压力的倒逼下,将理财作为揽存手段,产品定价严重脱离其真实水平,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制度又不健全,一旦市场出现不利波动,可能会引发连锁性的兑付问题,动摇市场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因此,监管层加强对理财产品的监管和风险预警,以及银行完善对理财资金投资运作的管理都是十分必要的。

  民间融资与网络金融是影子银行监管的重要着力点

  近年来,民间融资和网络金融发展十分迅速。民间融资最初只是亲友之间的短期性资金借贷,发展到今天规模已达数万亿元,涉及的主体不仅有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还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乃至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覆盖的地区也从浙江、广东等沿海地区深入到更广泛的区域。网络金融则从支付业务切入,目前已经广泛涉足商业银行的存贷汇以及理财代销、代理收付、电子银行等各类业务。其中,网络融资早在2010年就已突破了百亿元大关。

  与正规银行体系相比,民间融资与网络金融都具有“短、频、快”等优势,的确可以满足众多个人客户和小微企业的需求。但值得注意的是,民间融资和网络金融与影子银行有很大的相似性,风险不容小觑。首先,这些机构的运作以及资金的价格、投向和管理所受到的监管很少。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拍卖行等民间融资组织分别由多个机构监管,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民间融资组织处于地下状态,是监管的空白地带。网络金融同样面临着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等问题。其次,民间融资和网络金融极易成为风险滋生的源头和风险传递的节点。例如,这些机构在客户资格审查、资金流向监控、业务风险管理等方面都不甚规范,部分客户的违约问题可能会通过债务链、担保链、商品链传导至更广泛的范围。民间融资的高发地区,在2011年也频频发生中小企业倒闭和企业主“跑路”等事件,对地区金融发展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此外,由于缺乏监管,民间融资和网络金融的资金可能会流入股票市场或者房地产以及“两高一剩”等限制性行业,推动资金脱实向虚,对冲调控效果,甚至引发严重的系统性风险。

  作为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融资和网络金融应在甄别分类的基础上区别对待,管放并举。对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地下黑色金融活动应继续保持法律的高压,予以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对于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的非正规融资活动,则应在承认其合法地位的基础上,严格外部监管和强化内部管理,引导其合规、健康发展。詹向阳

  (作者为工商银行金融研究总监兼城市金融研究所所长、本报专家组成员)

【编辑:安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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