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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

2013年11月08日 20: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11月8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为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利用债券市场满足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需求,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8日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发言人指出,《指导意见》的发布,为商业银行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供了制度规范,也有利于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和互联互通。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中有关资本工具选择的条款:《指导意见》先行推出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下称“减记债”);并指出商业银行发行减记债,应满足相应资本属性要求并提高损失吸收能力。

  业内人士指出,减记债属于年内中国银行业创新型二级资本工具,主要目的是替代次级债;根据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前发行的次级债可计入监管资本,之后,带有赎回条款的次级债将被视为不合格资本工具,要在2021年前逐年加速摊销。

  该人士进一步指出,减记债中的减记条款更加强化了其资本吸收损失的功能。根据文件规定,如果出现二级资本工具(即减记债)触发事件而导致商业银行资本快速消耗之时,发行人将有权根据减记条款要求二级资本工具持有人先行吸收损失,以缓解银行的资本压力。

  而鉴于公司债券作为资本工具的特殊属性,特别是减记条款带来一定投资风险,《指导意见》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减记债作为资本工具的特殊属性和风险事项,在募集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对减记条款及其触发事件进行特别提示,并对是否约定补偿条款及其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等风险事项作出充分说明。

  此外,为加强减记债的风险管理,《指导意见》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发行人资产规模和信用水平,对公开发行的减记债的交易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和措施。

  针对发行主体,《指导意见》规定,发行主体范围目前包括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商业银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等。

  关于发行管理方面,《指导意见》规定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应制定可行的发行方案,事先报中国银监会进行资本属性的确认,并取得中国银监会监管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或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备案后非公开发行。

  针对非公开发行的监管安排,发言人表示,鉴于非公开发行限于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指导意见》明确非公开发行不设行政许可,由证券交易所备案管理。(财经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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