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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险因未严格执行监管函等违法行为被罚30万

2013年11月15日 14: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1月15日电 据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险)存在未严格执行监管函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多项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罚30万元,当事人被罚2万元。

  保监会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都邦财险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都邦财险、高继先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都邦财险、高继先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监会表示,经查,都邦财险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严格执行监管函

  一是违反我会监管函〔2010〕24号禁购汽车的规定,购置汽车2辆。二是违反我会监管函〔2010〕24号禁止商业性广告支出的规定,与中篮盈方广告(北京)有限公司、《证券日报》等单位发生商业性广告支出。三是违反我会监管函〔2011〕6号要求控制业务发展规模的规定,2011年未将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总规模控制在2010年的90%以内。四是违反我会监管函〔2010〕24号和〔2011〕6号限制高管人员薪酬的规定,2010年、2011年各高管人员的税前薪酬均未控制在其2009年个人税前薪酬的60%以内。

  高继先在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实际履行总经理职责,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一是2011年商业车险承保车辆使用性质与实际不符以及商业车险滥用费率浮动系数。二是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累计销售的多种激活卡产品面值与报备的条款费率不一致。三是2011年未按照规定使用团体意外险条款承保。四是2011年有关团体意外险承保时不执行条款费率,降费承保。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复印件、会议纪要、薪酬明细表、相关情况说明及内部签报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保监会对都邦财险作出如下处罚:

  一、都邦财险未严格执行监管函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都邦财险罚款1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保监会决定对高继先警告并罚款2万元。

  二、都邦财险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保监会决定对都邦财险罚款15万元。

  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示,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新网金融频道)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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