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银行同业业务风险大 规范力度需加强

2013年12月04日 09:50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同业业务风险再次被摆到人们眼前。

  近日,央行副行长刘士余表示要“高度重视经济转型中各类金融风险隐患”,其中明确提及同业业务风险,并认为风险产生的原因是“这些业务资金来源和信用支撑主要依靠银行,有些投向了属于限制类的地方融资平台、‘两高一剩’和房地产等行业”。

  稍早前,央行发布的《2013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已对同业业务风险进行警示,足见金融监管部门对同业业务风险的高度关注。

  信贷资金借“同业渠道”流向高风险领域

  央行对同业业务作出的界定为:同业业务是商业银行之间及其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借款等。

  在接受记者采访中,一些专家表示,随着同业业务的高速发展,同业业务的功能已由传统的资金融通功能扩展为金融机构增加利润的新工具。这一转变既有促进银行体系资金的高效运用、提高货币创造效率的有利一面,也有脱离实体经济需求、加大风险隐患的一面。

  央行《报告》指出,银行通过在会计准则上做科目游戏,对信贷额度进行表内表外腾挪,造成信贷扩张,具有货币创造功能,间接推升广义货币(M2)增速。以往M2的主要资源是贷款及外汇占款,但是近两年同业业务发展迅速,同业渠道在货币创造中占比上升。

  同业业务风险表现较为突出的是,信贷规模的持续收紧使得商业银行借助同业业务渠道满足企业的信贷需求。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李佩珈认为,在过去几年中,由于房地产行业、地方融资平台产生大量资金需求,受利润的驱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同业市场的低成本资金更多地投向经过包装的信托、房地产等高风险、高收益项目,虽然规避了监管,但使得同业业务逐渐呈现出脱离实体经济需求的一面。

  具体来讲,部分银行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同业业务形式帮助客户绕过信贷规模限制、监管规定进行融资。以委托贷款为例,有业内人士介绍称,委托贷款是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但在现实中,只要是上下家愿意,一些银行部门并不对委托贷款的双方及用途做更多的审查。因此在近两年银根紧缩、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委托贷款开始大量流入房地产等高风险领域。

  同业业务风险不容忽视

  近日,金融监管部门将推出“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9号文’”的消息不胫而走。有关人士推测,“9号文”有可能对同业资产进行一定比例的限制,如加大计提拨备,进一步管理“非标”资产,叫停买入返售《三方合作协议》等。

  不过,针对理财业务的“8号文”出台后,银行也通过自营投资接盘了大量原本理财产品持有的非标债权,并通过转让给其他银行的形式,形成了更多的具有信贷本质的同业资产,从这一结果来看,风险并未从银行转移出去。

  李佩珈表示,部分银行机构的负债依赖于同业资金拆借业务,但此类业务存在“稳定性差、波动性较大”的不足。当利率剧烈变动、筹资环境发生突然变化的情况下,极易对金融体系流动性形成冲击。

  就在11月中旬,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再创新高,其中14天期Shibor飙涨141.7个基点至5.902%,涨幅已创下6月29日以来的新高。其实经过6月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流动性异常波动的洗礼,金融机构理应更谨慎管理流动性,降低时点因素对银行短期流动性的影响。但为了借新还旧以便后延银行不良贷款的需要,信贷资金仍绕道投放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业和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同时,这些资金的周转基本依赖银行间市场借款和同业存款。

  考虑到同业业务横跨货币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及信贷市场,因此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风险有可能迅速在不同市场蔓延和传染。另外,商业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也不断加深了同业业务的复杂性以及与传统银行业务的关联性。例如为规避新的监管限制,银信合作中的信托贷款被以信托受益权或权益等形式变相替代,银行又创新出资产池产品,将金融同业间的资金与产品交易推向纵深。

  李佩珈还提醒,由于部分银行利用同业业务将信贷资金投向房地产、融资平台等高风险领域,这不仅加大了流动性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难度,也会对货币政策调控的有效性形成一定冲击。

  监管思路:规范基础上有序发展

  央行《报告》曾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同业业务管理制度,将标准化、透明度作为规范和加强同业业务管理的抓手,健全相关考核和监管机制,引导其在规范基础上稳健发展”。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同业业务主要包括三大内容:一是代理类中间业务。例如,代理资金清算、代销基金和保险等;二是传统资金融通业务。例如,同业存放、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等;三是创新类资金融通业务。例如,转贴现、信托受益权、信贷资产转让与回购、同业代付等。

  李佩珈表示,近几年来的部分同业业务发展对金融同业加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在监管上应采取在逐步规范中有序发展的思路。

  与一般贷款业务不同,同业业务不受信贷额度、存贷比及行业限制,且具有资本占用少、规避监管等特点。例如,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对其他商业银行债权,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风险权重仅为20%;期限为3个月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5%。而信贷业务的风险权重最低为50%,并可以高达150%。

  因此,李佩珈建议,应改进“贷存比”监管指标,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发展。对此,她解释说,以“贷存比”为代表的数量型调控工具已越来越不能适应金融体系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扭曲市场行为,加剧金融套利动机,因此需要对“存贷比”这一指标进行调整。一方面,应将同业存款计入一般性存款,拓宽“存贷比”考核中存款的范围;另一方面,取消季末“存贷比”考核标准,从根本上改变银行季末“冲时点”的行为。

  考虑到同业业务不受“存贷比”约束,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对同业资产也不必计提拨备等,所以一些专家也建议,未来监管政策应着力于消除这种套利空间。具体而言,对风险较高的同业业务,例如信托受益权、信贷资产转让与回购等业务应计算风险权重和计提相应的拨备要求。杨洋

【编辑:于恋洋】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