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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赌成民间借贷案多发原因 家庭主妇狂赌举债600万

2013年12月18日 17:1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广东省东莞市拥有大量的民间资本,民间借贷市场活跃,并逐渐由传统的互助性民间借贷向营利性民间借贷转变。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报告指出,当事人风险意识淡漠、专业放贷队伍庞大、涉赌涉高利贷等问题突出,在呼吁完善立法、拓展融资渠道的同时,该院建议有关部门加大法制宣传,增强人们对非法借贷危害性的认识。

    租客假冒“包租婆”借款

    《法制日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法院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2011年8月8日,杨某福向法院起诉称,刘某平在2011年6月14日向其借款7万元,约定1个月的还款期限和利息,但刘某平却逾期未还。

    杨某福还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刘某平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上载明刘某平为男性,汉族,住址是重庆市万州区某民族乡。

    法院在通知被告刘某平应诉时,却发现刘某平是女性。根据刘某平提交的身份证,除了性别、民族、照片与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不一致外,其他包括身份证号码在内的身份信息都是相同的。

    随后,法院组织杨某福与刘某平进行问话,根据刘某平的辨认,身份证照片上的男子可能是刘某平曾经的租客张某杰。2011年6月初,张某杰租住了刘某平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的房屋,原来确定的租期是1年,但张某杰仅租用了20多天,在当月月底就搬走了。因为签订租赁合同的需要,刘某平向张某杰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而根据杨某福的陈述,自称“刘某平”的男子在向其借款时,曾向其提供了一份权属人为“刘某平”的房产证和一份公证书,但经核实,房产证和公证书均是伪造的。

    最后,东莞市第三法院以张某杰存在使用假冒的刘某平身份证、房产证、公证书诈骗杨某福7万元的嫌疑为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由于我国收紧银根的政策,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难度增大,有的企业主只好转向民间金融市场。有的中小企业借了大量的高利贷,最后被高额的利息压垮,企业主‘跑路’的现象不断出现。”东莞市第三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例如东莞市塘厦镇的企业主廖某杰,其在2011年和2012年期间被他人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宗,诉讼标的额达578多万元;企业主李某东被起诉民间借贷16宗,诉讼标的额超过400万元。目前两人都已经“跑路”。

    家庭主妇狂赌举债600万

    法院调研发现,导致东莞民间借贷案件多发的另一个原因是涉赌。在地下赌场或澳门赌博负债,进而盲目借高利贷去赌博,此类恶性循环产生的民间借贷案件,近年来已不鲜见。

    如东莞市塘厦镇的赵某梅,从2012年到2013年初,光在东莞市第三法院就被他人起诉了25宗民间借贷案件,总金额达670多万元。

    法官调查发现,赵某梅只是一名家庭妇女,丈夫做生意,家庭条件较为优越。被问及作为一名家庭主妇怎需借如此巨款,赵某梅表示其从2001年开始赌博,后来在别人的带领下到澳门去赌,其中一次就输了400多万元。多年来赵某梅深陷赌博不能自拔,为了赌钱常向亲戚朋友借钱。从2011年下半年起,赵某梅开始连赌几天几夜不睡觉,并四处向放高利贷的人借钱,到后来借了多少钱都不记得了。后因赵某梅无力偿还,借款人纷纷向法院申请执行。

    东莞市第三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因为涉赌的情况往往是借款人一方的主张,除了常见的“借条”并无其他相应证据证实,再加上绝大多数涉赌的借款人都已经“跑路”,这些主张大多是借款人的配偶主张的,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不少难题,还容易造成“执行难”。

    民间借贷案件受案数上升

    据统计,自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12日,东莞市第三法院累计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4464宗,其中2009年为704宗,2010年为706宗,2011年为817宗,2012年为1036宗,2013年已多达1201宗,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从2009年到2012年的4年间,东莞市第三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受案数、总标的金额数以及案件平均标的金额数分别上升了1.6倍、2.3倍和1.5倍。2013年截至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标的金额已达9亿3千余万元。

    该院调研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缺席判决率高;涉案金额较大,呈逐年增长趋势;借贷主体及法律关系呈多样化、专业化发展。

    东莞市第三法院分析报告显示,随着东莞民间资本的规模扩大,民间有融资实力和意愿的资金供给者越来越多,出现了专业的放贷人队伍,且贷款人的构成也由原来的单一本地人向本地人、外地人共存发展。民间借贷主体也不再限于自然人之间,还有公司、企业等组织的融资,涉外民间借贷行为也比较活跃。

    在部分案件中,借贷双方不仅签订了《借款合同》,还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或由第三人提供连带保证等。从案件证据来看,双方约定的利息普遍较高,部分案件约定的利息甚至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针对此种现象的成因,东莞市第三法院负责人表示,除了金融政策不够灵活、“高回报率”激活民间资本等因素外,管理的缺失也导致了此类纠纷不断。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除了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涉及民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之外,再无其他法律、法规可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而金融主管部门并不具备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管理职能,无法对企业的借款行为进行监管。同时,出借人因追求高回报,淡化了风险意识,在借贷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盲目出借资金,导致纠纷发生时,权益难以保障。

    □说“法” 完善立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近年来,由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案件不断发生,不仅不利于经济社会双转型的顺利进行,也易造成民间资本的无序流动,因此,民间借贷行为亟待规范。目前,应尽快完善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立法;通过改善金融服务措施,积极拓展融资渠道;此外,希望能通过延伸法院审判职能,加大法制宣传,增强人们对非法借贷危害性的认识,引导人们合法、理性借贷。

    链接

    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的李某君、罗某旺两人,自2009年分别起诉了25宗和8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李某君单笔案件数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其起诉的25宗民间借贷案件总标的额达464万余元。但是在其起诉的案件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因借款人大多“跑路”,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并导致案件执行周期较长、执行到位率较低。记者 章宁旦 通讯员钟紫薇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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