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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产险“吃”保监会93万元罚单 存多项违规行为

2013年12月19日 16: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2月19日电 据保监会网站信息,保监会近日对阳光产险开出93万元罚单,并对徐鹏翔等7位相关负责人提出警告并罚款。

  据保监会披露,经查阳光产险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违规冲减手续费、未据实列支2011年度成本费用、综合开拓业务费用列支不真实、篡改KOA公文档案、员工直销业务管控不严格、理赔管控不严格、电销业务管控不严格。

  一、违规冲减手续费

  2011年11月,阳光产险财务部要求分公司“清理未来确实无需支付的应付手续费”,在未提出清理的真实性要求,也未审查手续费真实性的情况下,授权各地分公司直接在财务系统中手工做账冲减,冲减金额7956.87万元。2012年,为满足手续费实际支出的需要,财务部再次放开财务系统手工记账权限,同意分公司对上述已冲减手续费自行重新入账,重新入账金额6964.43万元,其余992.43万元中,确定无需支付的手续费金额183.94万元,尚未做账务处理的金额808.49万元。以上情况证明,2011年底冲减了有真实业务支付需求的、不应冲减的手续费。上述行为导致财务业务数据不一致,虚增2011年度利润约8000万元(税前,下同),对2011年度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产生了重大影响。

  上述行为,由时任财务部会计核算处副处长安芸(主持工作)提议、时任财务副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徐鹏翔批准,共同组织实施,二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未据实列支2011年度成本费用

  阳光产险未据实列支2011年度成本费用,包括绩效工资10743.55万元(含少量2010年工资费用)、基业长青奖金1012.19万元、审计费等费用592.54万元,导致2011年阳光产险利润虚增12348.28万元,财务报表无法反映真实的经营情况。

  时任财务副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徐鹏翔、时任财务部会计核算处副处长安芸(主持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综合开拓业务费用列支不真实

  截至2012年8月,阳光产险向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支付2011年1至10月综合开拓业务(阳光人寿代理的产险业务)相关费用共计710.6万元,均以内容为“培训费”的发票报销。经查,上述费用真实用途并非仅为培训,实际包括向阳光人寿支付的奖励、培训、单证、海报、折页等费用。

  时任综合开拓部总经理助理高文闽(主持工作)、时任财务部总经理徐鹏翔负责签批报销,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篡改KOA公文档案

  2012年3月,为掩盖涉嫌违反规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电销产品并支付手续费的行为,阳光产险综合开拓部篡改了对阳光人寿营销员代为开拓电销产品予以费用奖励的10份请示,删除了反映违规行为的表述,并删除了部分重要审批节点及审批意见,妨碍了我会现场检查的正常开展。篡改申请由综合开拓部撰写,经过相关审批流程,由该部在KOA系统中对请示直接进行修改。

  时任综合开拓部总经理助理高文闽(主持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五、员工直销业务管控不严格

  经查,阳光产险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分支机构直销员工绩效工资发放真实性进行监督管控,导致基层机构虚列员工信息、套取工资的违规行为较为普遍。抽查部分分公司情况以及公司2011年自查报告中均反映出虚列员工薪酬套取费用的问题。

  销售策划和支持部是员工直销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销售人员薪酬管理等事宜。时任部门总经理刘明东未尽严格管理职责,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六、理赔管控不严格

  存在报案注销、立案注销和零结案后,重开案件审核不严格、案件估损管控不严格,以及理赔费用列支管理不严格的情况。

  时任个人客户理赔部副总经理运献萍(主持工作)、团体客户理赔部副总经理赵威(主持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七、电销业务管控不严格

  存在电销座席在公司规定的禁呼情形下仍向客户呼出的情况,公司对没有遭到客户投诉的骚扰行为不做处理。同时,在电销业务费用列支管控方面,缺乏对分支机构电销费用列支科目、用途及其真实性的监督,分支机构普遍存在电销费用列支不真实的问题,至检查时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网电销事业部负责电销管理以及电销费用政策制定、管理、核算和监督等,时任网电销事业部总经理庞柏青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记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文件、岗位职责说明、涉案部门职责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保监会作出如下处罚:

  一、阳光产险违规冲减手续费,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阳光产险罚款4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徐鹏翔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安芸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阳光产险未据实列支2011年成本费用,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阳光产险罚款2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徐鹏翔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安芸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三、阳光产险综合开拓费用不真实,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阳光产险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徐鹏翔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高文闽警告并罚款3万元。

  四、阳光产险篡改KOA公文档案, 妨碍现场检查正常开展,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阳光产险罚款2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高文闽警告并罚款3万元。

  五、阳光产险员工直销业务管控不严格,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我会决定对阳光产险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刘明东警告并罚款1万元。

  六、阳光产险理赔管控不严格,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我会决定对阳光产险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运献萍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赵威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七、阳光产险电销业务管控不严格,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我会决定对阳光产险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庞柏青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中新网金融频道)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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