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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平衡支点在哪里?

2014年04月09日 09:13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编者按随着当今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创新在给广大小微企业、普通消费者带来方便、快捷、灵活、低成本的金融服务的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恶意欺诈、违法违规的现象,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失,并潜伏着金融风险。

  如何完善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本报推出“聚焦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制环境”专题报道(上、下篇),今天发表上篇,敬请关注。

  记者李文龙见习记者张末冬互联网金融在2013年赚足了关注度和美誉度,广大消费者享受到了以往传统机构无法给予的便利,而其整个行业也通过不断自我创新倒逼着传统金融机构提升服务加速转型,整个金融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积极改革状态。从今年的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的雪球越滚越大,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然而,不同于其他产业,金融领域的风险外溢性非常大,快速创新也很容易带来巨大的风险,如果没有良好的行业自律和法制环境,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势必会产生波折。

  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一定法律风险

  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已经在运营中出现了一些风险。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志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金融这种创新模式刚起步,很多风险还要随着发展慢慢暴露。但归根到底,其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因此传统金融的风险与互联网的风险都会兼有,同时结合后可能产生超出原来两个领域的新风险。到现在为止,暴露最多的是第三方支付安全问题、洗钱、套现、信用风险等问题,暂时还没暴露但必须引起关注的是整个系统性风险问题,而且这一点比传统金融还难以把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则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本质谈到其风险,认为产品创新加剧了混业、大融合和金融产品的复杂化,使得金融脱媒、金融产品更容易被消费者接受,资金融通也更加便利。他说道:“通过互联网这样的模式,使得金融创新回归了资金融通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本质,从理论上讲是非常好的。但是我们发现这样的回归同时也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平台,再加上消费者客户信息、风险问题、安全问题都会在这个平台上集聚,所以新的金融创新带来的新的金融危机风险也会隐含在其中,这里既有新的方式,又有传统的资产证券化金融产品创新模式在里面,所以风险会更复杂。”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面临监管缺位的问题,尚未受到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除纯粹信息中介和借贷中介外,许多网络金融平台公司所提供的担保、资金募集使用等服务都属于金融服务,目前尚未纳入监管,其操作模式和运行方式很不规范,极易演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以及非法发行公司企业债等违法行为。如部分网络金融平台公司推出的理财模式并承诺高收益,部分网络信贷利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存在高利贷嫌疑。

  平衡创新与监管的关系

  基于这样的现实状况,外加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专门立法与政策法规,金融法学界的专家认为,监管部门还是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尹振涛表示,一方面,网络信贷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信贷业务,与传统民间借贷存在诸多差别,特别是突破了传统民间借贷的地域和熟人圈子等界限。同时,网络信贷平台作为中介经营信贷业务,从事开立第三方账户、保管用户资金、代收款项并向特定用户支付、退付款和信用担保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业务,实质上就是在提供金融服务。而我国现行法律在信贷平台是否应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资金监管、借贷双方信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平台开立第三方账户是否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范围等领域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容易出现基于网络信贷的诈骗、非法套现等纠纷。一旦出现上述问题,平台和客户双方的权利很难根据现有法律规范得到有效保护。

  根据国际监管实践,考虑到我国网络金融服务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现有监管框架安排,尹振涛建议,成立“一行三会”统筹协调、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其中,“一行三会”根据法律授权,负责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央行负责对网络金融市场实施监测;对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制定规章制度予以规范;日常监管由省级政府明确主管部门来负责,可以考虑由金融办监管。

  杨东对此则表示,“传统的金融监管无非有两大块,一是审慎监管,比如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说白了就是保护金融机构,避免金融机构倒闭;另一个是行为监管,即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我们更应该注重这一块。对本来没有金融牌照的互联网金融组织恐怕不能完全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监管,但是应该掌握其具体特点,同时又不能没有门槛。”

  不过,当下也有不少人对监管和创新的关系表示担忧,害怕因为监管的过早上阵而导致整个行业的创新被扼杀。对此,刘志云强调,其实监管部门一直都在观察行业的发展动向,争取在必要的时候推出一些政策。但有一个问题是,互联网金融在全球都是一个新生事物,没有太多的经验可借鉴,监管部门也只能跟着发展慢慢摸索。监管部门要面对的最大问题是注意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平衡,不能因为固守安全问题扼杀掉金融创新的活力,更不能为了保护传统金融利益而出台偏离公平或理性的监管政策。

  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是监管重点

  事实上,一段时间以来,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已经令不少人呼吁尽快将其纳入到监管的范围中,尤其是在P2P行业出现了比较大的震荡,令投资者和行业内其他人都开始意识到外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后。从之前的态度来看,监管层在多数时间里始终采取多看少动的观望态度,鼓励创新的意图十分明显。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一年之后,已经有一些明显的风险暴露出来,出于安全的考虑,监管部门不得不开始着手施以谨慎的监管。

  在监管的过程中,各位专家一致把关注点放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层面上。大家认为,鼓励创新本身就是要鼓励以用户利益为核心的、对服务手段的创新,而监管也应该从用户的利益出发。刘志云谈到,传统金融信用目前还依赖国家隐形担保以及有严格的风险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等,相关法律保护也比较健全。但互联网金融是全新的一块,金融监管与相关法律也没跟上,因此投资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权益更难得到保护,这也是监管部门这段时间强势推出各种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原因。

  尹振涛则说道,应尽快出台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或完善现有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对各类不吸收存款但以放贷为业的组织和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与退出做出统一规定,明确网络信贷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等做出规范。当然,还有一个思路就是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出发,出台有关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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