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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信托投资即将戴上“紧箍咒”防范风险

2014年04月23日 09:10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面对高速增长的信托投资,保险监管层开始考虑施以“紧箍咒”以防范风险。

  4月2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决策机制、责任主体、受托人资质、可投资资产范围、外部机构约束等多个方面加大了保险资金投资集合信托投资计划的监管力度。

  投资风险骤增引发监管层担忧

  “实际上,监管层放行保险机构投资信托计划的时间并不长。”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2012年10月,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这份被业内称为“91号文”的通知,正式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仅仅用了一年多的时间,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规模就从零上升到2013年年末的1442.9亿元,占保险资金总投资资产的1.9%,占集合信托计划总规模的5%左右。

  就在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其中潜在的一些风险也开始引发监管层的担忧。据了解,目前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存在资产过分集中的问题,仅房地产和基础设施的占比就超过约全部投资的60%。不仅如此,保险机构在投资信托计划中往往存在决策投资机制不健全的问题,还有部分公司重投资、轻管理,这些都在无形中加大了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

  完善决策机制落实风险责任主体

  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决策投资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保监会首次要求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须“逐项决策”。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征求意见稿》同时要求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保险机构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保监会报告。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将比照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此外,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不仅要满足“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的要求,还必须做到“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以及“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属于非标准的金融产品,个性化很强,其对法律风险的防范也非常重要,因此《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外部监督的力度。”谈及《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一位保险专家告诉记者,在要求专业律师就投资行为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出具相关意见的同时,《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提出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制定相关规则,对投资涉及的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机构定期开展评估,未能尽职履责且情节严重的机构将被列入行业警示名单。

  加大资本约束强化“投后管理”

  与此前的“91号文”相比,《征求意见稿》对信托产品的后期信用评估机制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范,即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投后管理,制定后续管理制度和兑付风险处理预案;定期监测融资主体和项目的经营等情况;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形成内部定期报告机制,全程跟踪信托投资风险。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六种需要向保监会报告的情形———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权;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保监会审核有关报告后认为报告信息披露不完整、外部信用评级风险揭示不充分的,可指定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对外部评级结果进行行业内部评估。”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加大了资本约束,如果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评估后认为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能客观反映投资资产风险的,保监会可根据外部评级结果和行业内部评估结果,审慎要求保险机构调整投资资产的认可价值或指定该项投资资产的认可比例。张兰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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