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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最低资本计算方法

2014年04月28日 08:57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借短贷长”的高现金价值产品再次引起了监管层的重视。4月2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通知称,自2014年1月1日起,如果保险公司销售的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在公司资本金的2倍以内,则遵照现行最低资本的标准。如果年度保费收入超过公司资本金的2倍,则最低资本为全部保险合同期末责任准备金或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其他风险部分负债(含资本金2倍以内的部分)的6%,加上风险保额部分的最低资本。

  对2013年度的高现金价值产品,保监会在上述通知中规定,其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末资本金2倍的保险公司,在过渡期内,如果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在基准额以内,则遵照现行最低资本的标准。如果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超过基准额,则最低资本为全部保险合同期末责任准备金或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其他风险部分负债(含基准额以内的部分)的6%,加上风险保额部分的最低资本。

  保监会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应在最低资本表的“长期人身险业务”部分中,增加相应的项目“高现金价值产品保险合同的期末责任准备金”和“高现金价值产品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其他风险部分的负债”,反映高现金价值产品的最低资本。张兰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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