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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股民参与监督 退市新规才不会落空

2014年10月19日 08:42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 社论

  现在中国股市最缺的不是监管制度,而是对制度的执行,如果建立顺畅渠道,让投资者对监管部门履职不力进行投诉处理,展开追责,监管部门自然不敢懈怠。

  10月17日,在历经两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之后,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确切地讲,与既往退市制度相比,此次出台的《退市意见》,堪称A股史上最严的“退市新规”——其中,不仅对退市情形做了全面细化,包括主动退市情形7种和强制退市情形20种,而且明确建立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

  对于乱象持续频出的A股市场,全面细化退市情形并建立强制退市制度,这是极其必要的。回顾既往出台的退市制度,其之所以屡屡见效难,很大程度上就在于,一方面对退市情形细化不够,相关退市标准的可操作弹性过大,从而导致ST上市公司钻空子常能保壳成功,另一方面执法不够严厉,对于相当部分涉嫌虚假披露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往往罚款了事,“罚而不退”使得既往退市制度形如虚设。

  毫无疑问,此次“退市新规”的落地,在彰显出监管部门从严治市决心的同时,也充分体现出监管部门发力保护广大股民的初衷。

  但是,反思既往退市改革的得失,我们有必要认识到,此次“退市新规”能否最终结出善果,不仅取决于其后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更取决于能否切实给予广大股民的监督权。

  之所以有必要强调股民的监督权,这是因为,对于监管部门发力保护的广大股民,如果其监督权过于缺失,那么,无论监管部门的主观意志有多强烈,监管制度有多严厉,在真实执行过程中,不仅客观上会大幅增加监管成本、弱化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可能异化成为又一股权力寻租的浪潮。

  要想“退市新规”不落空,应充分给予广大股民监督权。具体而言,一是应尽快出台集体诉讼制度,如此可以大幅降低广大股民的维权成本,广大股民的维权积极性得到提高,必然让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暴露,这可能比单纯强化退市监管更为有效,而且还可以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

  二是有必要建立投资者问责制度。强化对上市公司监管是监管部门的应有职责,当监管部门对问题上市公司监管不力,理当进行问责。现在中国股市最缺的不是监管制度,而是对制度的执行,如果建立顺畅渠道,让投资者对监管部门履职不力进行投诉处理,监管部门自然不敢懈怠。

  资本市场必须优胜劣汰、有进有退,这样才更公平且更具活力,而给予广大股民监督权,则不仅对于落实退市新规,而且对于整个A股市场的长远制度建设均至关重要。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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