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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互联网金融乱象调查报告:概念认识混乱(3) 查看下一页

2014年12月04日 10:28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0)

  ⑵业务流程方面

  互联网金融公司大多都是由互联网公司转型而成的,缺乏专业的管理经验,对业务流程的风险认识不足,缺乏对资金链的管控能力,在资金错期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缺少经验。比如2011年倒闭的“哈哈贷(www.hahadai.com)”,就是因为错期配置机制设计不合理,没有协调好资金问题而走投无路; 2013年上线一个月即倒闭的“众贷网(www. )”,也是因为整个管理团队缺乏专业管理能力,开展业务前没有设计好风险控制机制,最终走上了绝路。表1是我们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平台整理出来的部分已倒闭的P2P平台情况,从中可对P2P网贷平台的风控能力窥见一斑。

  根据表2可以看出我国2014年1月-8月单月P2P成交额平均为1549.49万元,而到2014年底广东省倒闭的34家P2P平台有14家(38%)的注册资本小于1000万元,与其动辄几千万的成交量对比,杠杆非常高,平台承受很高的运营风险,而且这些出身草根的平台也鲜有足够的风控实力去应付一两笔大额借款的逾期,从而导致了大批网贷平台运营不善,甚至倒闭跑路。

  ⑶技术安全方面

  目前互联网金融技术性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系统、认证系统或者互联网金融软件存在漏洞,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平台软件的基本框架来源于第三方,并且由于本公司的技术能力不足和重视程度不足,导致原有框架内的原生的系统漏洞无法被修复,使得该平台极易受到黑客的攻击,一旦这些后台数据被黑客破解,那么就将直接造成不计其数的个人用户数据的泄露,而这些数据都和投资人的资金安全直接相关;二是冒替交易客户身份,即该平台无法在技术上确认实际操作者是否为账号的真实拥有者,如攻击者盗用合法账户的信息进行不法的金融行为;三是系统设计缺陷导致潜在的操作性风险,即内部员工在进行业务操作的时候,系统无法识别错误操作所导致的损失。

  ⑷征信体系方面

  我国的征信行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征信体系尚不完善,各类信用信息不仅局限于数据挖掘技术和信用评分能力而且无法在短时间内覆盖国内多数企业和居民,缺乏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这就使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征信过程中承担高额成本,部分机构为了获得更多收益,有意放松或放弃征信过程,致使投资者承担了额外风险。

  乱象五:运营主体既扮演

  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

  该类乱象一般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⑴ 资金池模式

  理财-资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资金池最常用的储值方式是线下汇款和在线充值。如冠群驰骋和宜信的债权转让模式(公司CEO先把钱借给借贷者,然后将债权证券化,进行拆分转让),这种模式不同于典型P2P的点对点撮合模式,虽然增加了流动性,但是相当于投资资金直接进入了CEO的个人账户,而不是平台账户,属于变相资金池。资金池最危险的地方在于资金有可能会有一个资金沉淀期,会增大企业的成本,或者企业出现运营问题的时候可能直接用虚假标将资金套走。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出现资金池会增加额外风险。虽然目前很多公司打着第三方资金托管的旗号,但因为行业没有既定标准,从而出现了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既扮演裁判又做运动员,自己监管自己,自己担保自己,自己托管自己的怪现象。有鉴于此,国家现在已经明文规定不允许出现资金池,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有很多企业仍然在偷偷踩红线。

  ⑵ 违规自融

  互联网金融机构特别是P2P平台出现很多这样的问题,本应该只做中介信息服务却偷偷地参与借贷。例如湖北天力贷,倒闭时拖欠本息余额在7000万左右,但却有将近5000万被该平台老板以借贷者的身份偷偷贷走用于自己的实体企业,结果出现了亏空,从而导致了平台的倒闭。不管是哪一类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他们本应有自己的经营范围,但因为法律法规的时滞性,导致监管空白,从而使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商既扮演裁判员又扮演运动员的角色。

  ⑶自我担保或互相担保

  2014年4月,银监会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机构自身不得提供担保,以免误导投资者忽视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但因为我国标准化信用评级和评分标准仍没有完全建立及完善,所以目前又出现了这样的一种现象,A互联网金融公司为B互联网金融公司提供担保,B公司同时也为A公司提供担保。这样看起来风险降低了,其实风险仍在系统内只是互相转移而已,而且当某个互联网金融公司出现运营困难甚至会形成连锁反应,导致其他公司垮台。自我担保的现象,如旺旺贷在成立之初宣传的深圳纳百川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担保,但旺旺贷其实就是该公司成立的,这是个明显的自担保或虚假担保。这些既做经营主体又做担保者的行为,相当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乱象六:信息披露混乱

  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场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业务环节,但是现在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没有一个行业标准,容易导致信息不透明或过度披露。互联网金融的运营基础是大数据金融,即在云计算的基础上对海量非结构化数据进行实时分析,挖掘客户的交易消费信息,准确预测客户行为,帮助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针对不同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并且完善风控体系。目前,大数据服务平台的运营模式可以分为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京东、苏宁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这项金融创新从正外部性来看,它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与银行信贷形成互补。但是它内在运行机制有着与生俱来的缺点——数据信息不公开不开放,这大大影响了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不论阿里小额信贷或者京东抑或苏宁,他们都是“封闭流程+大数据”的模式开展金融服务,凭借电子化系统预测贷款人未来现金流量对贷款人的信用进行核定并发放贷款。虽然每个平台都有强大的建模团队,但是模型与现实的拟合程度是否匹配,模型是否具有使用价值,贷款人无法获取这方面信息。这就导致可能存在平台出于某种目的而恶意剥夺贷款人获取贷款的资格。另一方面,披露信息时,由于缺乏业内标准,就会存在第三方出于恶意报复而涉嫌泄露贷款方私人信息的风险。众所周知,交叉的信息流是大数据的源泉,所以说信息的效用明显是1+1>2,一旦披露过多的原始数据,贷款方的竞争者就可以根据这些原始数据分析推算出贷款方的核心商业机密,使贷款方蒙受损失。披露必要的加工数据信息是保证市场有序、公平运行的基础。但是,现实中绝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都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没有尽到信息披露的义务。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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