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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丢钱多发暴露诸多内部治理问题

2015年02月12日 07:5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记者张维

  我国的居民储蓄率堪称世界最高,将钱放入银行变成存款,是公认的最安全的存储方式。然而,连日来媒体曝出的多地储户存款莫名遗失案,让人们对于银行的安全性产生质疑。银行在此类事件中应承担何种责任,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存款丢失暴露我国银行虽已上市多年,却仍存在严重的内部治理问题。他呼吁银监会加强监管,并严格追究银行高管责任。

  是银行“丢钱”而非“失踪”

  受传统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在我国的4.3亿户家庭中,存款仍是主要的资产形式。截至2014年年末,中国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余额高达116万亿元。

  放进银行就绝对安全了吗?似乎也不是。去年以来,已有浙江、河南、湖南、四川等地发生存款丢失案件。

  浙江杭州42位银行储户发现,自己的数百万元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

  泸州老窖等知名企业存款也出现“异常”,近3个月就有存在银行的5亿元不知去向。

  河北省邢台银行3名储户3000多万元存款被人全部支取,去向成谜。

  西北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强力教授认为,将“失踪”的表述用于存款明显不规范,“储户与银行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银行负有妥善保管储户存款的义务,存款不存在‘失踪’,而是被银行丢失了”。

  另一词语的使用也遭到强力的质疑。据报道,杭州案在警方的介入下,已有超过5000万元存款被追回,剩余缺口部分将由事发的杭州市联合银行先行垫付。

  在强力看来,如果是银行的责任就不能叫做“垫付”;如果不是,银行也无需“垫付”。

  银行不因职员行为免责

  银行是否应当为遗失储户存款承担责任呢?

  从目前曝光的此类案件来看,最常见的是犯罪团伙和银行内部人员勾结,即所谓的“内鬼”行为。

  比如,杭州案中,事发银行古荡支行文二分理处原负责人祝某就是“内鬼”,其协助不法分子冒用银行名义,并负责伪造盖有银行公章的保证书,宣称可提供事先一次性给予13%利息的“贴息存款”。当储户来到指定窗口存款时,祝某再趁储户不备,打开转账界面要求多次输入密码,将存款转入其同伙账户分赃。

  此类案件中,多数商业银行往往将责任推到员工个人身上。

  银行应否为员工行为埋单?强力认为,应区分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如果是,则银行一定要负全责;如果只是个人行为,且不能被认定为属于表见代理,则不应由银行来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虽无代理权,但可以使相对人误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关于表见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又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意味着,银行并不能以不知道“内鬼”行为,或是职员个人行为而拒绝承担责任,只要银行职员行为让储户相信了其代表银行而非个人。

  彭冰则认为,银行职员对外代表银行,对于“内鬼”无需区分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除非存款人自身有过错,如故意与他人勾结造成存款遗失之外,银行均应承担责任。

  索赔追回难源于举证难

  存款丢失,对于储户而言已是不可理解,而索赔之难更是超乎想象。北京律师徐玉平表示,索赔追回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

  的确,在湖南、浙江等地发生的存款丢失案件中,储户索赔多年也没有说法。一些“丢钱”的上市公司在与银行对簿公堂后,仍不能获得满意结果。

  不过,对于这类案件索赔几乎不可能的说法,受访专家并不认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强调案情的千差万别,银行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都要在个案中根据具体事实与证据进行分析。即便是因银行内部职员而起,也要因其参与程度不同而在认定银行责任上体现不同。

  强力也认为,必须针对个案进行具体分析,从目前媒体披露的个案情况来看,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程度。

  受访专家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证据问题才是这类案件索赔难的关键所在。比如,在柜面人员变相销售保险、基金等产品,将存款单变成保险单的案件中,银行是否构成欺诈就需要储户去举证。另一类案件中,即与银行票证系统有缺陷,或存款人信息泄露有关的存款丢失案件中,也需存款人举证。而这些都不容易。

  为此,强力建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毕竟在信息资源的占有上,银行占有优势”。除非银行证明自己已尽到谨慎保管义务,不存在过失,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银行内部治理仍存很多问题

  这类案件的背后,有许多值得深思的地方。彭冰表示,银行丢失储户存款案件,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一度发生多起。如今还发生这种事情是不可理解的,“可见,银行的内部治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这类事情在许多国家根本不可能发生,即使发生了,银行也会在第一时间与储户赔偿私了,根本不会让社会知道,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他们的信誉,从而影响他们的市场竞争力。”彭冰认为,因此,厘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让银行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是这类案件带给我们的深层次启发。

  《法制日报》记者分别采访了居住在美国、加拿大及澳大利亚超过15年的三位人士,他们均表示,从未听说过此类事件。“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银行一定会受到监管部门重罚的。”家住华盛顿的陈女士告诉记者。

  强力也表示,在他的研究中,确实从未看到过国外的相关案例,至少从未发现过“内鬼”、“大盗”勾结和存款变保单这类案件。

  我国将加强银行监管的势头也已显现。央行副行长潘功胜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会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强化内部督察,配合公安等部门依法打击金融犯罪和金融诈骗。

  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也表示,银监会已经关注到此事,具体原因和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银行在日常经营中,都必须要加强自身管理,有效防范各种针对存款人的犯罪行为,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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