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中国版CRS”将出炉 跨境富人金融资产即将“裸奔”

2016年10月22日 16:38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 

  羊城晚报记者 严丽梅

  来自于国家税务总局的一则消息,在这一周,正通过覆盖美国、加拿大、欧洲的一些微信公号和自媒体在海外华人圈迅速传播、发酵,并再转向国内,引发富裕阶层和高净值人群的关注;甚至有财经界人士还将此看做是10月17日午后沪深B股大幅跳水的“祸首”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意见稿》)。业内称之为“中国版CRS”,即中国版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

  CRS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海外账户跨国逃税和不合理避税的行为。经国务院批准,早在2014年9月,我国已承诺将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根据承诺,我国将在2018年9月完成第一次的信息交换。

  而“中国版CRS”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意味着我国朝着这个目标迈出了实质性的一大步。因为,正如业内观察人士所言:“打蛇要打七寸”,金融机构所掌握的账户信息,是国际税务情报交换中的“七寸”。待“中国版CRS”正式落地,拥有各种海外账户的跨境富人的金融资产也将迎来“裸奔”时代。

  受影响的不仅是那些有钱老外

  在《管理办法意见稿》中,“非居民”明确指的是: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或企业,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这个“中国版CRS”主要面向的是老外,并非与我们无关。

  一方面,全球华人、华侨众多,近年更是有许多中国公民移居海外,持有国外绿卡或者拿着外国护照但又在中国工作、生活的人士也不少。这些人中,不乏身家丰厚利用海外账户进行逃避税的。

  另一方面,CRS不仅仅是只在中国实施,在今年杭州G20峰会上,包括中国在内的101个国家和地区进一步承诺实施CRS。这些国家和地区不仅包括全球主要经济体,也包括一些常见的低税地区,如,有“避税天堂”之称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还将首批从2017年开始进行金融账户信息交换。

  所以,如果一名中国公民转移财产到境外,在境外拥有金融资产,也同样会被实施CRS的国家的金融机构视为非居民金融账户,其账户信息也将会被收集、报送,未来将会交换给我国的税务总局,最终实现我国与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在解答中也表示,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我国税务部门可根据其他国家(地区)提供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核实纳税人境外真实所得,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所得补征税款并进行处罚。

  围观富人金融资产怎样“裸奔”

  “中国版CRS”是怎么做到让跨境富人金融资产“裸奔”的呢?

  《管理办法意见稿》共7章43条,主要规定了我国境内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相关信息的原则和程序性规定。

  其中,规定了哪些金融机构要对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识别和申报;哪些金融账户需申报;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包括哪些,等等。

  《管理办法意见稿》将上述金融机构的范围界定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此外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等也被包括在内。

  也就是说,并非只有存款账户才是需申报的金融账户,其他如证券经纪账户、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集合理财产品等托管账户,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等在内的其他账户,都属于需申报的金融账户范畴。

  正如财经评论员叶檀所言:“涉税尽职调查,那对财富基本上是一网打尽。”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还明确提出了金融机构对金融账户开展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账户、收集账户相关信息的时间表:

  2017年1月1日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2018年9月,我国将完成第一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因此,在这一时间表下,意味着600万元以上的非居民个人高净值账户将会“打头阵”率先“裸奔”。

  中国反跨境避税在行动

  2015年12月17日,我国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对此,知名税收研究号“后鲁说国际税”在文章中指出:目前,世界上有大约3000多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其绝大多数都包括情报交换条款。但这些情报交换是依申请进行的(非自动);而中国签署的《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将会是主动进行的、无需提供具体涉税理由的情报交换。

  据“后鲁说国际税”介绍,2017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首批56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2016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这些国家和地区有: 比利时、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塞浦路斯、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耳他、毛里求斯、荷兰、圣马力诺、塞舌尔、英国等。

  2018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第二批40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2017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这些国家和地区有:澳大利亚、巴哈马、加拿大、库克群岛、香港地区、印度尼西亚、日本、澳门、马来西亚、摩纳哥、新西兰、萨摩亚、新加坡、瑞士、阿联酋等。

  相关

  链接

  七大类非居民账户信息要被报送

  (一)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机构账户持有人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等等。

  (二)账号或者类似信息;

  (三)公历年度年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账户在本年度内注销的,无需报送此项信息,但应当注明账户已注销。

  (四)存款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

  (五)托管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以及其他由于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为代理人、中间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的,报送因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托管账户的收入总额。

  (六)其他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

  (七)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编辑:陈鸿燕】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